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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公告费要不要交?请告诉我原因。

这样的公告费要不要交?请告诉我原因。

某信用社诉我为别人担保,当时,贷款人未到庭,一审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判决我承担连带责任。我不服,上诉到中院,而基层法院却要我去交公告费,说被上诉人(贷款人)找不到,要公告。我想不通,一审如果开庭通知送到被上诉人,现在不可能找不到他;一审没有送达开庭通知就不可能进行缺席判决。现在我上诉怎么可能让我去交公告费去找人呢?这份公告费我应该不应该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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