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根结底桐乡市政府公开评议没有公信+合信=政府的良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转教育部 关于普通高等学校“社来社去”毕业生分配问题的补充请示报告 国发(1978)143号 国务院同意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社来社去”毕业生分配问题的补充请示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附: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社来社去”毕业生分配问题的补充请示报告(摘录) 1978-7-19 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社来社去”毕业生 分配问题的补充请示报告(摘录) (一九七八年七月七日) …… 二、为了实现新时期的总任务,急需补充中、小学教师、医务人员、农村科技人员和企事业单位的技术人员时,省、市、自治区可根据实际需要,录用部分已回农村的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社来社去”毕业生(包括近几年自愿回乡当农民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特别是用非所学,而国家又急需的人材,应予优先录用。录用时,必须按照德、智、体全面考核的办法,择优录用。录用后,与高等学校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同等待遇。所需劳动指标,应在国家下达各地的劳动计划内统筹安排。
教育部关于“社来社去”毕业生工资待遇的复函
(80)教计字2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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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来社去”毕业生的工资待遇问题,经征得国家劳动总局、民政部同意,现答复如下:凡是在国家劳动计划指标内,经劳动部门批准录用的或者入学前系国家职工的“社来社去”毕业生返回原单位工作或分配到其他单位工作后(包括未办理正式当干部手续的),他们的工资待遇,可按照国务院一九七八年七月十九日国发[1978]143号文的规定办理。
国务院关于社来社去农校学生要求国家统配问题的批复
2009-01-08 15:32
字号:[68]国发文48号
江苏省军管会:
三月八日电悉,同意你们处理“社来社去”学生的四项措施。中等农校从公社招生,毕业后回原社,队当社员(即“社来社去”),或统一招生,规定毕业后到农村当社员的办法是正确的,是符合我们伟大领袖毛主席的无产阶级教育路线的。
毛主席教导我们说:“我们的教育方针,应该使受教育者在德育,智育,体育几方面都得到发展,成为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毛主席号召“一切可以到农村中去工作的这样的知识分子,应当高兴地到那里去。农村是一个广阔的天地,在那里是可以大有作为的”。毛主席亲自主持制定的《全国农村发展纲要》第二十一条中规定:“从一九五六年开始,在十二年内,要从具有相当生产经验和一定文化程度的农民中间,为农业合作社培养初级的和中级的技术人员,以适应合作经济发展的需要”。一九六五年一月,毛主席批示“同意照办”的卫生部党组的报告中指出:“这样的学生,可以从城市来,也可以从公社来,回公社去,拿公社工分,不由国家发薪”。因此“社来社去”的毕业生和统一招生规定毕业后到农村去参加生产劳动的学生,就应该一律按办学部门原来的规定到农村去,回原社,队去,当社员,拿公社工分,国家不发工资。
农业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当社员,同贫下中农结合,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关系到培养无产阶级革命事业接班人和灭资兴无,移风易俗的大事。这个问题一定要解决好。各级领导部门和学校,应当高举毛泽东思想伟大红旗,突出无产阶级政治,对学生进行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组织他们活学活用毛主席著作,以“斗私,批修”为纲,破私立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农村三大革命运动中锻炼自己,做出贡献。要教育师生提高革命警惕性,防止阶级敌人,走资派和坏份子的借机捣乱。对于那些打,砸,抢,抓和破坏,盗窃变卖国家财产的指使者,组织者及首要分子,应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处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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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秘书厅文化革命联合接待室编印《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有关文件汇集 (第六集)》, 北京:1968年5月
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 人事部办公厅
教学厅[1993]4号
关于高等学校1970-1976年人学的毕业生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教育)厅(局)、人事(劳动人事)厅(局)、职改工作部门,国务院各部委教育司(局)、人事(干部)司(局):
现将普通高等学校1970-1976年人学的毕业生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1970-1976年进入普通高等学校的大学生,他们的学制当时规定“普通班暂为二至三年”,学习期满毕业时已由学校颁发了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其学历为大学普通班毕业。近期,一些院校自行为这批毕业生重新开具学历证明或换发毕业证书,这种做法不妥,应予制止,在此之前已开具的学历证明或换发的毕业证书无效。医.学全.在.线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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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由于“文革”的特殊原因,这批毕业生当时仅在工资上规定相当于大学专科毕业生待遇,而没有明确是本科或专科,现在也不宜重新明确。在评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对于一些在专业技术工作中,业绩突出、水平、能力达到国家规定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评审。医.学全.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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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你们按隶属关系将此通知转发至高等学校或所属有关人事(干部)部门。
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盖章 ) 人事部办公厅(盖章)
一九九三年三月六日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文件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人发[2009]26号
关于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了保障精减退职人员的基本生活,使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发展而相应提高,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省委组织部、原省劳动人事厅、省财政厅浙组〔1987〕1号文件规定享受精减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770元调整为885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690元调整为795元。上述人员的医疗保健费由每人每月85元调整为100元。
二、凡符合省委办〔1981〕24号文件和浙劳人险〔1984〕217号、(84)财行440 号文件规定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510 元调整为585元。
三、凡符合省委组织部、原省劳动人事厅、省财政厅浙组〔1987〕1号文件规定享受精减困难补助费的精减退职人员死亡后,丧葬费仍按本人生前3个月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发放。从2009年1月起,凡符合省委办〔1981〕24号文件和浙劳人险〔1984〕217号、(84)财行440 号文件规定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死亡后,可发给2000元的丧葬费。
四、确保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时足额发放。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原单位负责发放,如原单位已不存在的,由原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均按原经费开支渠道列支。现既无单位又无主管部门的,原属机关事业单位的由当地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发放,原属企业单位的由当地政府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均由当地财政负担。
五、对不符合领取精减退职生活困难补助费的精减退职人员,如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条件或生活确有特殊困难的,由当地政府通过正常途径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适当补助。
六、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OO九年二月六日
教育部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答复意见 (1980年7月8日(80)教计字267号)各省、市、自治区教育、高教局(厅): 最近,接到一些单位来信,要求对教育部、财政部、粮食部、国家民委、国家劳动总局一九七九年十月三十一日《关于边境县(旗)、市中小学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的通知》和教育部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十五日(79)教计字503号文件的规定中,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的范围问题,予以明确。经商得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同意,现答复如下: 一、中小学民办教师、长期顶编代课教师,已按上述两个文件规定转(包括直接招收、录用、顶替)为公办教师的,均可按照上述两个文件中计算工龄的规定执行。 二、民办教师经组织批准被录取(或保送、推荐)到各级师范学校学习毕业(结业)后,仍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其原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可与毕业后任教师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教育部关于长期代课教师转为正式教师的工龄计算的复函(摘录) 【标题】教育部关于长期代课教师转为正式教师的工龄计算的复函(摘录) 【颁布单位】 教育部 【题注】 【正文】 复函 江苏省教育厅: 关于原为长期代课教师,以后转为正式教师的,精减时,他们在担任代课期间的工龄如何计算问题,我部意见,凡是由组织统一调动的长期代课教师转为正式教师,精减时,对其连续代课时间与转为正式教师在学校工作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国家教育部文件 [ 2007-2-9 21:51:30 | By: shouguang123 ] 一、关于你反映招聘前的代课年限是否计算为连续工龄的问题 根据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1986]教计字179号)的规定,即:民办(代课)教师被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经组织批准进入各类学校学习毕业(或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担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凡经组织批准调动的,应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你反映招聘前的代课年限是否计算为连续工龄,按上述政策规定执行。 国务院文件 shouguang123发表评论于2007-2-10 20:15:33 民办教师、长期顶编代课教师的工龄计算 1979年10月31日教育部、财政部、粮食部、国家民委、国家劳动总局下发的《关于边境县(旗)、市中、小学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的通知》和1980年7月8日教育部《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答复意见》两个文件规定:中小学民办教师、长期代课教师,凡按规定转为(包括直接招收、录用、顶替)公办教师的,应从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长期代课教师的时间起,计算连续工龄。在两个以上学校连续任教时间,凡经正当手续调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民办教师经组织批准录取(或保送、推荐)到各级师范学校学习毕业(结业)后,仍继续从事教育工作,其原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可与毕业后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贾福清
2013.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