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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维权咋就这么难

现在维权咋就这么难

                                           苍天有眼 法官徇私 上诉无门 天理何在
  我名叫宋文忠,男,瑶族,住广西梧州市蝶山区步埠路107号401户,我于2002年8月23日,9月13日,11月28日代表我们班同被告罗得星,吴厚棣签定位于梧州市蝶山区大学路长宏大厦10至21层得砌砖,地台,卫生间等工程。我们依约为被告完成了三份约定的工程量,并通过验收合格。完工后,罗得星得施工员莫绍斌给我现场实量出总工程量,用复写纸一式两份,各执一份。被告罗得星以没有钱及卫生间保质没到为由拒绝给我结算,我只好常去市建规追,都以无果而返。无奈之下我于2008年12月将罗得星,吴厚棣两人告上蝶山区人民法院。
  被告罗得星举证了28张领(收,借)条,我对其中三张有异议,一张是“2203年3月28日得借条”,第二张是“2003年11月27日得收条”,第三张是“2003年11月10日领工程款如下”,还对被告罗得星提供的三份合同得工程金额有异议。因为工程金额不是施工员莫绍斌亲笔所写,而是被告罗得星亲笔所写。现法院凭“2003年11日领工程款如下”这张单据宋文忠得签字原,二审均驳回我的诉讼请求。现只好上诉到高院。
  
上诉事实和理由:
  一、原判认定“被告罗得星2003年11月10日有宋文忠签名得这张单据足以证实被告罗得星已支付8000元工程款给原告。”的事实,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纠正。
  原判认定该事实是依据被上诉人一审所提供得证据2只“2003年11月10日领工程款如下”这张单据来认定的。但上诉人却认为该单据所表达得意思刚好与原判认定得事实相反,该单据表达得真实意思是:被上诉人尚欠上诉人8000元工程款,而不是被上诉人已支付上诉人8000元工程款。理由如下:
  1.该单据得目录分为三项,(1)班组(2)领款数(3)尚欠,并且三项之间有线条明确分开【见证据5】,本案争议得8000元是列在“(3)尚欠”的项下,而非“(2)领款数”的项下。
  2.上诉人有别的证据进一步证实是被上诉人“尚欠”上诉人8000元这一事实,且该证据是在被上诉人所提供得证据中显示。证据如下:
  (1)、被上诉人所提供的证据4,其中一、砌砖班结算工程款:68418元,已领:······2003年11月10日12636元,共计:64636元余3782元。二、地台班结算工程款:22665.8元,已领:······,共计:25250元超2584.2元。三、卫生间、构造柱结算工程款:8352.4元,已领:······,共计 11500元超3147.6元。该证据表明:“余”的意思是“尚欠”,“超”的意思是“多支付”。即被上诉人已明确表示在砌砖方面尚欠上诉人3782元。
  (2)、被上诉人所提供的证据5之“2003年11月10日领工程款如下”单据,其中在有宋文忠签字的上一行写着:(1)班组砌砖(2)领款数12636元(3)尚欠3782元,签名是姚建明。(注:姚建明的领款等于宋文忠领款)。
  结合证据(1)被上诉人提供得证据4和证据(2)被上诉人所提供的证据5之“2003年11月10日领工程款如下”这张单据,可以得出一个事实:被上诉人所提供得证据5之“2003年11月10日领工程款如下”这张单据中的“尚欠”项下得3782元所表达的真实意思就是“被上诉人尚欠上诉人3782元”,同理,宋文忠所签字得那一行中的8000元也在“尚欠”的项下,因此,表达的意思也应该是“地台、卫生间、构造柱等”被上诉人尚欠上诉人8000元。
  3、上诉人一审所提供得证据2“长宏大厦工地结账清单”,更进一步证明了那是被上诉人欠上诉人的工程款,而不是上诉人多收被上诉人工程款。旁证了那8000元是被上诉人“尚欠”,而不是原审所认定的被上诉人“已支付”。
  因此,原审但凭一个宋文忠得签字而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就认定该8000元是被上诉人“已支付”的事实是错误的。
  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即便在8000元工程款究竟是“已支付”还是“尚欠”的事实不清的情况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得,由负有举证责任得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和第五条第二款“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之规定。该事实应由罗得星,吴厚棣(负有履行付款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如不能举证则由其承担不利后果。
  以上便是民事上诉状上的事实和理由,但在审理时,法官连提都不提,甚至在提醒他将会为此负有法律责任的情况下也不提。我想问问,如果上述理由不成立,法院为何受理,受理后为何对此只字不提,只在判决时一带而过。究竟在开庭前和开庭后发生了什么事。
  我们农民工一天早出晚归,每天超负荷的做工,为城市建设贡献了力量,辛苦得来得血汗钱进了老板得腰包心不甘。望高院,教授,专家及友好人士,关心一下我门弱势群体,我门的案件是否有重审的机会。现在的判决,不仅要不回钱,反而被咬一口,我还要给他接近2000.
  光天化日,朗朗乾坤,天理昭昭,无奈世风日下,我何时才能拿回属于我的钱?
证据4:
证据5:
问题补充:
我的案件还应上诉吗。能赢吗?请好心人帮出出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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