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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表弟拉架引火烧身,派出所认定我表弟先动手是否合适?

我表弟拉架引火烧身,派出所认定我表弟先动手是否合适?

12月4日,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一处,众人一起喝酒,席间并坐的两人打架,我表弟拉走一方,另一方叫来的七八个打手就拦住后边我表弟儿子,其中一红衣打手抓住他衣领猛烈晃荡进行威胁,我表弟见状,过去回他胸部一拳,这时另一打手曹友金第一个把我表弟扑倒,众打手一拥齐上,用马扎,拳脚猛击我表弟,造成两根肋骨骨折,我表弟倒地反击中打断了曹友金的鼻梁骨。对方八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毫无疑问。但一个多月来曹家不断向我表弟家施加压力,要赔他50万才罢休,理由是我表弟先动的手。

   现处于派出所调解阶段。我表弟家不想打官司,息事宁人为好,后退一步,我无过错,拉架的,你们专门打架的,我一个你们八个,都轻伤,我不要求索赔不要求道歉,你不找我我不找你就算了,但曹家自持有钱有势,认识市县两级政法口的人,气势汹汹。他从来不想自己有什么责任,只想鼻梁骨被打断了,所以必须赔他50万,不然要判我表弟3年。派出所认为是我表弟先动的手,这个案子的关键在于:红衣打手抓住我表弟儿子猛烈晃荡进行威胁算不算动手?就是不算,我表弟第一拳打的是红衣打手,也不是他曹友金,在与曹友金之间,是曹第一个把我表弟扑到继而进行群殴的。现场有十几名证人,恰好也有摄像头,拍下了全程。因曹家一心想趁机敲诈一笔,又认识人,所以有恃无恐,派出所也有可能迫于压力,故意强调是我表弟先动的手,以便得到赔偿曹家的目的。我表弟是无辜的受害人,受了轻伤,犯罪分子之一的曹友金遭到正当防卫也受轻伤,居然仗势欺人有恃无恐的反过来向受害人索赔50万,真是没天理!

补充一下:所长徇私枉法

细节有出入,我表弟拉走打架的一方后,另一方叫的8打手中的红褂和秃头拦住后边我表弟儿子,将其打翻在地,我表弟听到人群中的喊声才跑过去打了红褂一拳,继而遭到群殴,造成两根肋骨骨折,但派出所却坚持认定我表弟先动手,原来所长与被打断鼻梁骨的打手那家某人是同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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