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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官司

房产官司

  详细内容: 原告房子有名册有家庭成员.(已经法院认证有法律效果)有伪造赠送协议(已经杭州鉴定系伪造).被告 (父亲和儿子)在诸暨土管局登记.取的房子拆迁款,原告在2013年已打赢行政官司(市政府.市土管局)撤销违法所得房产证.在去打民事官司..因为房子的赔偿款已经到他儿子名下.(有土管局分家协议)所以在经过土管局调查经济款时.在诸暨法院连带告上被告和儿子,一审法院败诉,败诉理由法官推理10多年没去管理被告住的房子,在就是被告找了个没在法庭上对质的证人。说被告是买的房子亲眼看到付钱,但没买契。试问敢去土管局用伪造的赠送协议去登记的人会有真话,儿子和你都要写分家协议,你买房子到没买契。没在法庭对质的证人也算证人。物证小于人证。这法官的推理也太武断了。按他的推理中国的房产证还有效吗。老百姓的欠条还有效吗,都可以用伪证证人可以推翻吧,后来在绍兴中院二审.法院就问了下和证人对质没,我们说没,法院就拿被告证人的一审庭外私下写来的证名给我们看下,原告败诉,中院维持一审判决。试问中院的难道你也和一审的法院一样没公平公证吗?你这样的道德对的起你头上的国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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