愤怒控告六盘水某领导滥用职权非法霸占私企
愤怒控告贵州省六盘水市委某些被腐蚀的领导干部滥用职权,将一家私有企业强说成国有资产,而疯狂抢走的非法犯罪行径
2003年底,贵州省六盘水兴鑫矿业有限公司诉张超、黄菊红以非法模仿他人签名、伪造虚假的股权转让合同和工商变更登记文件等手段,将我公司的福安煤矿全部侵吞霸占一案,经过了八年的艰辛诉讼。期间,该案经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和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七次组成合议庭,两次发回重审,一次提起再审。先后二十几名法官参加审理,两级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和专家多次开会讨论,一共作出了五次判决,两次终审判决,每次判决都毫无悬念地为我公司胜诉。而就在该案到了执行阶段,被执行人勾结和收买某些六盘水地方腐败的行政官员,竞然滥用行政权力,妄图将我公司的财产凭空夺走。
2011年2月21日,六盘水市地税局突然下发市地税发(2011)23号文件,称:根据市委领导要求,经市局2011年2月18日局务办公会研究决定,成立六盘水市地方税务局兴鑫矿业有限公司清算小组。清算小组成员:组长:时素敏(市局党组成员 副局长)成员:黄照君(办公室主任)汪森(监察室主任)唐佳(计财科科长)周毫国(水城分局局长),工作要求:尽快完成相关准备,提起法律诉求,早日追回国有资产,为全市营造良好的招商引资环境作出积极努力。不久,地税局又下发通知,通知岑兴旺将兴鑫公司的营业执照、印章等全部上交到该清算小组。2011年7月27日,六盘水地税局以“兴鑫矿业有限公司清算小组”的名义,在六盘水日报上刊登公告,宣布从公告发布之日起,免去岑兴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同时该公司的行政公章、法人印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证书、法人代码证书声明作废。……(不是行政权力被滥用,六盘水日报不可能刊登这一公告,因为刊登人既没有企业执照,又没有企业印鉴,凭什么登公告?)
这是一场多么荒唐透顶的闹剧!一个行政机关居然下发行政红头文件,认定一家民营企业属于国有资产?这不但是大错特错,而且是严重侵害公民合法财产的严重违法行为!这是因为:
①在法律上,一个行政机关和一家民营企业,是两个平等的民事主体。既然是平等的民事主体,谁也无权认定他人的财产属于自己。
②认定财产的归属,是法院的司法职能,属于“确认之诉”。此外,谁也无权超越法律,凌驾于法院之上来行使该项职能。所以,在报纸上公告宣布免除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职务、宣布公章、证照作废显然是一种侵权行为,是根本没有法律效力的!报纸只是传播新闻的载体,根本不能证明效力。我们在报纸上看到的虚假广告、虚假新闻还少吗?何况,岑兴旺的法定代表人又不是地税局任命的,是因自己的控股股东身份而来的。地税局的手是不是太长了?
③一个行政机关只有在法律赋予它的行政职能范围内行使职权时,它的行为才具有法律效力。而地税局超越其职能范围,越俎代庖,以行政权力认定他人的财产是否属于国有资产,何来法律效力的?
④如果,这个行政机关确实认为他人的财产属于自己。那么,他可以拿出权利证据,通过法院的诉讼来确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⑤何况,我们国家早就三申五令,明确规定党政机关不能办企业。何来这个行政机关能欺上瞒下投资开办一家民营企业?
⑥其实,一个企业的所有制性质是什么?只要看看其工商注册登记档案就一目了然了。兴鑫公司从成立伊始就登记为五个自然人为股东的民营企业。其占有50%股份的法定代表人岑兴旺,是该公司唯一真正投了资的经营管理者,其他均是未投资的挂名股东。可见这个企业到底是民营企业还是“国有资产”呢?
⑦《公司法》第18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这就是说,兴鑫公司的“清算组”必须由这个企业的全体股东组成。而地税局成立的这个清算组的组成人员,全部是由行政机关研究决定的在职公务员组成!地税局和这些在职公务员既不是公司的股东,也没有向公司投过一分钱,甚至连公司的员工都不是。这就好比谁都可以拉上几个人,成立起“中石油集团公司”的清算组,并宣布免去中石油集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再夺过它的所有财产。
六盘水地税局的这种倒行逆施,使我们看到,国家的“宪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公司法”等等,在被滥用的行政权力面前瞬时人间蒸发!何其令人触目惊心!地税局的这些红头文件,更是“奇文共欣赏,疑义相与析”,看来我们又要邀请中央新闻媒体来采访一下,让党中央和全国人民再长长见识。文件中还遑说是“营造良好的招商引资环境”?真是自欺欺人。闻此,有谁还敢冒险来六盘水乃至贵州省投资办企业呢?否则一不小心就要被红头文件“吃掉”了。
六盘水兴鑫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岑兴旺
2011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