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违法解封鱼肉百姓
原告:何洪基,男,1953年4月25日,四川省资中县人,系资中县粮食转运站工人,家住资中县重龙 镇万担路28号3栋8号。
被告:资阳市雁江教育服装厂
法人代表:王强,厂长。
资阳市雁江教育服装厂于1998年6月29日和1999年3月23日分别向我借款27800元,2500元,并出具了相应的手续,加盖了公章和法人代表王强的印鉴章。后经本人数次追债无果 ,诉至资阳市人民法院,于1999年2月20日作出了(1999)法民初字第130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资阳市雁江服装厂偿还我欠款30300元,诉讼费2000及资金利息(按月利息7.455%计算)及案件受理费等,于1999年6月2日立案执行,同时我申请了财产保全,法院对资阳市雁江服装厂的财产进行了查封扣押。但在执行中资阳市人民法院无故给资阳市雁江教育服装厂解封,造成已扣压的财物不知去向,造成我13年中数次追债无果。试问人生有多少个13年可以等待?法院这样鱼肉百姓,谁予主持公道?法院违法解封造成老百姓财产损失,老百姓是哭天无路,入地无门!难道偌大的中国就没有为老百姓说话的地方,没有为老百姓说话的人?希望大家为我呼吁,还我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