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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利珍与赢聚未来网络科技(武汉)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案件
(2015)鄂武东开知初字第00173号
中国裁判文书网

关联公司:
赢聚未来网络科技(武汉)有限公司
关联律所:
湖北鹏展律师事务所
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利珍
委托代理人:董亚楠,湖北鹏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美,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赢聚未来网络科技(武汉)有限公司
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强
原告张利珍(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赢聚未来网络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陈骏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彭林、人民陪审员卢建荣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利珍及其委托代理人田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4月28日,原、被告签订被告提供的格式合同《汇融天下分销平台合作协议》,合同主要内容有:双方就“网上购物分销平台”进行长期合作,被告为原告制作可以独立运营的购物分销平台网站,并负责平台技术维护,保证平台正常运行
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9800元技术服务费,但被告拒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合作义务,致使原告网站多次无法正常使用,已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给原告造成了重大损失
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于2014年4月28日签订的《汇融天下分销平台合作协议》;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技术服务费98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作答辩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汇融天下分销平台合作协议》;2、QQ聊天记录;3、淘宝客推广明细及结算情况;4、汇融天下宣传册
被告没有提供证据,也没有对原告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原告的以上证据均与原件核对,且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被告通过媒体推广汇融天下分销平台项目,被告在《汇融天下分销平台项目介绍说明书》中称:“赢聚未来网络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专注电子商务系统开发及运营,公司成立至今,在全国发展了上千家合作分销商
项目优势:总部免费搭建大型独立网上商城;总部免费铺货,买家直接下单付款给合作商;无需售后,总部负责一切商品售后服务;网上商城节约运营成本,省钱即赚钱;独立商城越开越值钱
为合作商提供以下支持:1、品牌支持:汇融天下分销平台现有百万计会员,我们将随机分流已注册的用户通过合作网站去消费,您将获得汇融天下分销平台旗下所有品牌支持
2、技术支持:在深耕行业多年的基础上继续保持行业领先和竞争优势为合作商量身打造满足于应用需求的电子商务平台和网络营销解决方案
3、渠道支持:总部在各大媒体进行广告投放,针对百度、谷歌等大型搜索引擎进行SEO优化,与多家门户保持密切合作关系为合作商宣传推广铺桥修路
4、运营支持:建立整合广告、公关和展会传播渠道的品牌推广体系,形成中央与区域互动集中优势资源,精耕细作提供多样化的市场手段推广支持和培训指导
5、营销支持:(1)搜索营销,网站搜索引擎优化服务,迅速搜索您的网站,加快盈利步伐;(2)微博营销,专业人员将教授您如何在微博免费宣传网站产品,并在当地造势引起提升网站影响力;(3)社区营销,公司总部掌握近7000家全国知名社区详细资料,手把手将您做轮胎微博营销,瞬间增加合作商网站媒体曝光度;(4)邮件营销,公家互联网公关企业深密合作可发布数百万级高达95%以上
6、服务支持:400全国统一客服体系通过建立呼叫中心组织客服人员进行各地客户回访和关怀,实现完善而周到的全国客户服务
”原告在媒体上了解到被告的招商信息后前往被告处了解情况,被告向原告展示了《汇融天下分销平台项目介绍说明书》
原、被告于2014年4月28日签订《汇融天下分销平台合作协议》,原告是合同乙方,被告是合同甲方,合同主要内容如下:1、合作方式:甲方为乙方制作独立域名的“网上购物分销平台”(提供域名、空间):乙方独立运营此购物分销平台的商务经营;甲方授权乙方在其运营区域内经营其购物分销平台的全部商务活动;甲方为乙方提供购物分销平台的网站制作、技术维护及功能的更新服务;乙方与甲方合作长期有效,合同一年一签定;合作期满前一个月,甲方会通知乙方续签合同,续签合同不收取技术服务费
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乙方从事甲方公司提供的购物分销平台的一切商务活动,并享受经营乙方购物分销平台所带来的一切利益;乙方有权优先得到购物分销平台的功能提升和更新的权利;乙方有权获得甲方为其进行平台知识培训和推广技术支持的权利;乙方有义务维护“汇融天下分销平台”品牌形象,不得恶意做出损害“汇融天下分销平台”品牌的行为;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如乙方在其网站内容上出现违法信息或者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出现违反国家法规的行为,由乙方独立承担,与甲方无关且甲方有权终止该合作协议;乙方对甲方的促进销售计划、奖励政策、渠道运作、营销指导、市场策划等相关信息和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向第三方(包括媒体)披露
3、甲方的权利与义务:甲方对乙方的经营有知情权、调查权和合同所约定的“汇融天下分销平台”品牌的管理权;甲方对乙方在当地的经营与推广活动有知情权,如乙方有损害“汇融天下分销平台”品牌的行为,甲方有权制止、纠正,如乙方恶意损害“汇融天下分销平台”品牌,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为乙方制作可以独立运营的购物分销平台网站,并负责平台技术维护,保证平台的正常运行;甲方为乙方提供开拓市场的推广方案(人员培训、市场推广、市场营销等方面);甲方有义务使乙方的购物平台在技术上、功能上、界面美观等方面保持先进性;甲方将为乙方提供24小时技术支持服务;甲方将对乙方的个人信息具有保密义务,不得以商业目的透露其信息;等等
4、技术服务费用:甲方为乙方提供汇融天下分销钻石版类平台,提供技术支持及维护,乙方需向甲方缴纳技术服务费9800元,后续每年维护费500元,技术服务费用的付款方式为签订协议之日现金支付
除以上内容外,该合同还对产品的销售与结算、产品价格体系、合作及保障、奖励政策等作出了约定
原告在协议签订的当日向被告支付了9800元现金,之后被告为原告制作了“信义特惠商城”,2015年3月原告又向被告支付了500元续约费用
从2014年4月至2015年6月,信义特惠网站可以运营,但网站时常出现故障,原告在此期间获得的收益不足2000元
从2015年7月开始,信义特惠网站无法打开
另查明,本院在受理该案后,于2015年9月前往被告的注册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创业街5号楼1201室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未找到被告,该处物业公司称被告已经搬离、不知去向,物业费只交到2015年3月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权利义务
合同约定,原、被告长期合作,合同一年一签订,技术服务费9800元,后续每年维护费500元,续签合同不收取技术服务费,被告的合同义务包括为原告制作分销平台网站、负责平台技术维护、保证平台的正常运行、保护“汇融天下分销平台”品牌形象、为原告提供24小时技术支持、为原告提供开拓市场的方案(包括人员培训、市场推广、市场营销等方面)等等
原告签约后向被告支付了技术服务费9800元,一年后又向被告支付了500元维护费续签了合同,合同有效期续展至2016年4月,在合同有效期内,被告理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技术保障、平台服务、品牌维护等义务,但被告交付给原告的网站在运营期间出现技术故障、且自2015年7月开始就无法打开,被告在2015年9月就已下落不明失去联系,显然不再打算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义务
因此,被告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导致原告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原告请求解除合同的主张应予支持
原告前后向被告支付了10300元服务费用,因被告提供过一部分技术服务,故原告仅主张返还9800元,原告的请求具有合理性,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张利珍与被告赢聚未来网络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8日签订的《汇融天下分销平台合作协议》;二、被告赢聚未来网络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利珍技术服务费9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310元,由被告赢聚未来网络科技(武汉)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67;开户行:农行武汉民航东路支行
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陈 骏审 判 员  彭 林人民陪审员  卢建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 婷

法院公告

发布日期:2016-03-30

上诉方: 孙军锋

被诉方: 赢聚未来网络科技(武汉)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内容:

赢聚未来网络科技(武汉)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孙军锋诉被告你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证据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法院公告

发布日期:2015-10-24

上诉方: 张利珍

被诉方: 赢聚未来网络科技(武汉)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内容:

赢聚未来网络科技(武汉)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利珍诉你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司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4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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