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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充满激情的理性

法律是充满激情的理性

一、激情是人类创造文明永不停息的精神动力,理性是人类创造文明应始终坚持的审慎态度。法律正是人类向着美好社会愿景执着追求的激情与理智构建和谐安宁家园的理性共同孕育、催生、成长的文明成果。两者并不矛盾,处于一个相辅相成、相融互洽的共同体中。激情表达了人们期望去做什么事的心理企盼和强烈冲动,理性告诫、警省着人们怎样把事情做得更加符合客观规律。激情与理性让社会沿着文明轨道快速前进,让作为个体的人得以全面发展。没有激情的理性社会,将是一个丝毫没有生机与活力的概念;没有激情的人生,将是一个丝毫没有生命光彩的过客。包括强调理性作用的亚里士多德,同样是对探索科学与哲理的激情成就了辉煌。

二、激情与理性和社会与人相伴生,法律作为一种社会历史现象和人类文明的产物同样在情理之中诞生或消逝。没有对创立法律并以期通过法对社会关系进行调适的激情,人们就不会热衷于法的制定。可以说,一个良法的起草、审议、颁布、施行都饱含着人们情感上的期待与实现公平正义诉求的渴望。正因为法中有情、法情交融,绝大多数法律从制度的层面反映出人们的普遍意志和基本共识,法律才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可和支持,合法行为才得以受到赞颂,违法行为才会成为过街老鼠。尤其在民法和刑法中体现出的公民的是非观念、价值取向、道德标准、爱憎情感更为明显。曾经的对流动人口进行收容谴送、对城乡居民画地为牢等恶规才会在公民的觉醒与骂声中走向寿终正寝的归宿。

三、司法更应成为良知与规程的统一。要规程,要良知,也要激情。所有法律皆因人而起、因人而行,离开人,法律将失去存在的前提和基础。作为法律实施的人格化代表,法官、检察官及公安干警(也是广义和俗称的司法人员)正是以激情与理性捍卫着法治的尊严,彰显着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以刑事案件的处理为例:公安干警在侦破犯罪、对付凶残歹徒中需要的仅是理性吗?不!更需要舍生取义、心系人民安危的激情和豪情。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中需要的仅是理性吗?不!更需要对核实案件事实孜孜不倦的敬业奉献精神。法院在审判中仅需要理性吗?不!更需要体现对法治理念与精神的不懈追求和以忠肝义胆实现司法为民的承诺。正因为侦察、公诉、审判中凝聚着司法人员对追求公正与效率的激情,对构建法治大厦的强烈事业心和责任感。当一个个恶魔、黑老大被送进狗头铡之时,群众才会奔走相告、笑逐颜开。司法人员也将从中获得成就感和由衷欣慰。这些表现可不是理性的电钮启动的,而是来源于人性中对真善美的朴素情感和以法治诠释人性需求的满足。

四、激情将永远伴随司法。除司法人员的创业(指司法为民的事业)激情、不断求索对法律正确理解与适用的激情,司法系统也在不断完善激励与约束机制,也将极大激发出奋发有为、昂扬进取的激情。没有激情将导致司法受损,将危及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导致涉法涉诉涉案等事关民生的问题久拖未决、悬而不决。就激情而言,是一个中性词甚至是褒义词,是对实现正义、正当目的而矢志不渝、坚持不懈的追求与奋斗。如果把激情说成个人私情、一己私利,甚至“演绎”出激情将致使法律不被遵行。那真是一件天大的笑话。本葫芦还从没听说过:“某歹徒充满犯罪激情”、“某法官充满枉法激情”的奇谈谬论。有这种心理倾向,那叫不法动机和不良企图,别拿歪瓜裂枣往人的正常情感和激情里塞。

对老亚那句“法律是没有激情的理性”,本葫芦认为:与激情有点相似的词语还有狂情、矫情等等,如果是因为语境、语义的差异或翻译的走样,那只能说彼“激情”非此激情,曲解了老亚的本义;如果老亚的激情确实就是国人所说的激情,那老亚的名言就不用进口推销了,还是本葫芦的“法律是充满激情的理性”好使!
司法人员的激情,就是对肩负使命的勇于担当,对从事工作的无限热爱,对实现司法公平正义价值的上下求索。

与激情相对的其实不是理性,而是冷漠。即对当事人诉求的无视、对实体法、程序法的被动甚至是无动于衷,对合法权利和合法利益受损的麻木不仁。

激情的外化表现就是创造、创新、创业,与理性如车之双轮、鸟之双翼,对法官而言就是按照核心价值,以司法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激情与理性同属于一种奋发进取、科学务实的精神状态,是人生观与方法论的有机结合,共同支撑起了法治晴朗的天空,照亮了法治前行的征途。
现代心理学研究证明:一个人要做好一项事业,有时候“情商”比“智商”更加重要!所以,豆子支持葫芦。
豆子所言极是。

明辨是非、扶正祛邪、心怀民生、崇尚真理这些都是情理的具体体现,无情何谈明理。

情为民所系,方能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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