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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生]残疾人漫长的求助

[法律人生]残疾人漫长的求助

残疾人漫长的求助
  
  
  
   期盼有关领导的关怀与解决,期盼各媒体和各界友人的关心与呼吁!
  
   我是一位残疾人(小儿麻痹后遗症——走路一高一低,手脚不灵便),今年五十周岁,是江西省景德镇市供销社下属原再生资源公司职工,从1976年——2004年一直在单位的废品仓库工作,苦脏累重不用说,干过废品清选及分类、搬运(蹬三轮)、焊割、仓库保管、机电加工与维修等。
  
   2004年单位进行改制,我被迫下岗(至今没签字),待遇仅仅是:三年零十一个月的养老保险。没有医保,没有生活费。一下岗就成了特困户,妻一直无工作,仅卖点冷粉,两女无工作(其中一个读大学)。
  
   我是单位上唯一的残疾人,工作将近三十年看,根据国家政府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残疾人保障法和劳动法),残疾人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需要照顾帮扶,其中讲到“除非残疾人自愿,否则任何单位不得安排残疾人下岗”等。
  
   我一直要求安排工作,未果;后又一直要求解决养老医疗保险,以防老来无力无助,至今没有解决。
  
   六年来,我以各种方式求助了许多部门与领导,从单位到市供销社、市劳动部门、市区残联、市委市政府信访办信访局、市人大、 市政府(农工科、秘书长、副市长)、以及媒体等等,从单位领导一直到市领导,对我一直都十分关怀与同情,认为应该解决(包括市供销社领导及单位领导)。
  
   市供销社叶主任认为我的要求合情合理合法,但是,对于各部门领导和上级领导打电话到供销社、派人到供销社、签署意见的求助报告转到供销社,叶主任认为市领导的签字不具体,没有操作依据。我的求助至今没有落实。
  
   奔波多年,鞋都跑破了,人又难找(领导忙),不知要求助到什么时候才能解决,但是,我坚信党和各级政府部门会考虑我的实际情况,盼望各级组织领导尽早解决我的养老医疗保险请求,我们感激不尽!
  
  
  
   江西景德镇市原再生资源公司职工 陈建昌
  
   2009年9月15日
  
   附:
  
   (1)《不得安排残疾人下岗》(我省为残疾人创造平等就业环境)江南都市报2004、8、22
  
   (2)《在景德镇市残疾人联合会第三次代表大会上的发言》2004.11、27 (会后即呈求助报告给市人大主任和市委副书记)
  
   摘录发言:
  
   首先,依法保障残疾人的就业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从法律上保障了残疾人的就业权利。根据《劳动法》的精神,健全人享受的就业权益,残疾人可以平等的、不受歧视地享受;《残疾人保障法》等专门法律赋予了残疾人特有的就业方面权益,也必须得到保护并在实际工作中贯彻落实。
  
   其次,认真保护残疾人的就业权益。残疾人作为弱势群体,必须得到政府的关心和帮助。-----一方面,在具体办理国有企业职工下岗的过程中,我们明确要求,除非残疾人自愿,否则任何单位不得安排残疾人下岗,------
  
   (3)《江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58号)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残疾人就业 。
  
   第七条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全社会应尽的义务。----优先安排残疾人。-----
  
   (4)《景德镇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景德镇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
  
   第七条 各单位应按在职职工总数不低于1.5%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包括已在岗的)---
  
  
  
   说明:(1976年经单位组织)家属工—(1979年经劳动局)小集体—(1988年左右)大集体—(1995年)国营合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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