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容易让很多法官或律师忽略的小小问题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我们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对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上诉期限的起算日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按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9条规定,上诉期限起算日应从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计算。另一种意见认为该《意见》第79条对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解释只适用于民事诉讼法中未规定“之日起”的情况,因此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上诉期限的起算日应是判决书送达的当日。请问以上意见哪一种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