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思《侵权责任法》通过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经于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这是多方博弈,妥协的结果。总体而言是积极的。这对于我们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意义深远。
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三驾马车,《合同法》是维护动态交易安全的,《物权法》是固定静态物权归属的,而姗姗来迟的《侵权责任法》是保护物权免受侵犯及受侵犯后如何救济的。总体而言,尽管法律漏洞犹存,我国的法律在日益完善,我们应该欢呼。
从中央在1999年修改宪法过程中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论断以来,我国的法治进程明显加快。我们的法律体系初步完善。人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更好的保护。
鉴于有的网友在留言版块上发牢骚,说是我们法律从来就只是有钱有权的人的工具,笔者于此不敢苟同。笔者认为,这些网友的发言有一定根据,其所言未必虚假,但是他只看到了事物的支离破碎的细节,一叶障目不见泰山,看不到我们巨大的法治进步,既不能从纵的方面,亦未从横比的参数领域思考问题,更缺乏唯物主义辩证法的思维模式。所以这些同志的言论不能涵盖所有我们的进步。所以我们可以说是他们落入了形而上学俗套,在思维改造的过程中犯了低级错误。
但是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我们的法律完善从来就是一个量变到质变的过程,是一个从量变积累到质变升华的螺旋式上升。该过程只有开始,没有结束。任重而道远,需要好几代人不断地努力。我们要实现的公平正义是一个美好的初衷,但是要完全不折不扣地实现绝对正义与公平,本身想法就是一个乌托邦式的梦想。每个历史阶段的人的认识和思维模式及信仰都有自己的历史局限性和阶级局限性。我们只能像极限一样不断接近该美好的目标。
认识到上述艰难只是万里长征的第一步。我们要充分发扬民主,团结一心,形成共同的奋斗目标。并且最重要的是,要始终坚持司法为民的宗旨,让广大的人民群众在享受改革和发展带来的实实在在的成果的同时,体味到不断渐进的法律和司法的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不断坚定对未来美好生活的信心。
(作者Dav 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