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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中院故意捏造歪曲事实篡改庭审记录原告含冤近10年

南通中院故意捏造歪曲事实篡改庭审记录原告含冤近10年

揭露江苏省南通中级法院原审判长王平恶意串通被告及原、被告双方代理人,故意捏造,歪曲事实和篡改整个庭审记录后,原告胜诉变成了败诉

三、请看伪造篡改庭审记录内容:
1、原告数年来对一审庭审终结当庭宣判原告胜诉,判决书下达却败诉,原告始终无法理解。深感法院现在真的如此腐败?!现事实比想象的更腐败、手段更卑鄙恶劣。现复印到南通中院卷宗发现已经将2001年3月6日的开庭庭审记录全部作了恶意篡改和伪造,在篡改伪造情节处理上露出了狐狸的尾巴。原告特别清楚记得3月6日庭审终结王平审判长当庭依法宣判“谁投资,谁所有”,凤梅厂等三企业系原告徐诚出资创办,事实证据充分确凿,被告三余镇人民政府没有投资过任何钱和物,判令被告三余镇人民政府应当返还侵占原告的所有财产。以上事实均记录在案,且原、被告双方及代理人均在庭审记录上签了字的。现在判决原告胜诉的内容被枉法的法官删除串换了。
2、3月6日当庭宣判原告胜诉,而原、被告双方及代理人签字的绝对不是现卷宗第“9”页,伪造串改后的3月6日庭审记录最后一页现第“9”页是伪造的。现这张南通紫琅律师事务所办案纸是2001年2月6日原告在佘某某家中商谈代理事宜,代理人华某某、佘某某将他们俩人签好字后让原告在下边签字,并说为办案方便需要。谁知华、余接受被告收买后,恶意串通被告代理人和法官作违法之用途。枉法的法官故意串换了南通紫琅律师事务所的办案纸,而之前后每张记录纸均系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办案纸。至关重要的问题就在于此,原记录纸是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记录纸,上面记录审判长王平当庭宣判原告胜诉的判决,而且上面有原、被告双方及代理人签字。现在恶意串换了紫琅律师事务所的办案纸说明此页伪造好后更换的,所以三余镇法人代表石裕超没有签字。伪造的第“9”页华某某、余某某下方所签日期是2月6日,更荒唐的是将2字改成3字,伪造后变成了3月6日的庭审记录,2009年9月11日上午南通中院承认2月6日改为3月6日庭审记录。串换后的南通紫琅律师事务所的办案用纸无法连接上页,只好在第8页记录上最后重叠添加近10个字(无原被告双方在添加处按押确认),前后不一致的记录用纸和内容充分说明了,篡改伪造后的第“9”是归档案以后又一次串换,所以没有26、28号的卷宗页码,还有18、19页档案中为什么也被删除了?为什么要串换删除呢?唯一合理的解释是:串换前已经做出了原告胜诉的判决内容。
3、原法院传票3月6日上午8:30开庭,核对询问原、被告及代理人姓名、代理权限,宣布法庭纪律,原、被告、读诉状、被告读答辩状、双方举证、质证、答辩,经3个半小时的庭审,审判长王平当庭宣判原告胜诉本案已审理终结。被告急了,找到南通中院,搞定了王平。2001年4月18日法院又通知开庭,目的为了达到枉法判决而再重新开庭为篡改3月6日的庭审记录。4月18日庭审中只有被告代理人钱某某与谭审判员为凤梅厂“收归”问题与被告进行了答辩,谭审判员讲集体企业何来收归,只有私营企业才收归,三余镇其它企业是否也收归?被告代理人钱某某讲香港也收归的。原告也答辩香港收归是主权。也没有把香港的私人财产收归,没有把香港人赶出香港等庭记录,现在的卷宗内也被删除了(庭审全过程不超过1小时)。原告徐诚还清楚地记得原3月6日庭审中,三余镇法人代表石某某说:“企业改制是一种新生事物,大家都吃不准,包括原告也吃不准,镇政府是执行通州市委市政府关于集体企业改制试点,派驻工作组进驻凤梅厂。”原告律师华某某代理词也引用了石某某上述话,现庭审记录中也没有了。
4、南通中院原传票定于3月6日上午8:30在13号庭开庭,现卷宗内多了一张3号庭的听证,这是牛头不对马嘴的是做贼心虚表现,假的肯定就是假的。现在3月6日第2页法官连原、被告及双方代理人身份都未核对,就直接请原告宣读一下答辩意见及举证(原告应当是读诉状)。4月18日庭审记录第2页倒是反而核实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双方代理人的姓名、代理权限、法庭纪律等等,而第3页被告直接举证。(第2页实际是3月6日串换到4月18日的),这样的法律程序不知道南通中院执行什么朝代的。荒唐到顶点的堂堂南通中院竞有如此荒唐的法官。真不可思义。
5、4月18日的整个庭审记录基本上是3月6日的庭审记录。由于被告与王平做了交易,贪脏枉法后的王平竟然将原3月6日的庭审记录主要内容再篡改到4月18日庭审记录中。4月18日的所谓记录大部分也是后来伪造好后串换到档案卷宗内的。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这是真理。
6、第5页(编号24)最下面一行中间增加了7个字,这7个字为枉法判决增添的荒唐话。第8页(编号27)第8行是后来故意伪造好后添上去的,第13行请阅笔录,无误请签字。这样的荒唐违法行为从各方面均暴露出来了。如此无法无天究竟为何,唯一的合理解释贪脏才枉法。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应是人民伸张正义的神圣殿堂,但该院却恶意篡改和伪造庭审记录的知法犯法行为不仅是对善良公民权利的践踏,对被告滥用行政公权力的行为不仅没有依法予以规范,反而成为同流合污、狼狈为奸滥用国家审判权的帮凶。知法犯法,使原告合法权益遭到严重损害,公民的基本人权无法得法律的支持和保障。损害了国家法律的尊严,更为严重的损害人民法院在人民心目中的崇高形象,同时也损害了社会和谐,更是对法治社会的公然破坏。

我国刑法第399条:“司法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原告徐诚65岁,系中共党员,江苏省通州市凤梅日用化工厂原厂长(电话:1396286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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