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官不畏死,何以五年刑期惧之?
贪官不畏死,何以五年刑期惧之?
据新华社报道,为了进一步加大对金融违法行为和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在本次刑法修正案中,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刑罚上限从5年提高到10年。耐人寻味的是,新华社同时还报道了海南省文昌市委书记谢明中腐败案。谢明中受贿折合人民币1800万多元,尚有折合人民币800万多元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根据修改前的刑法,谢明中的800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只判了3年有期徒刑,那么对于他这样已经贪污了1800多万元,完全可以判处死刑的贪官来说,即便再多判他五年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对他又有什么阻吓作用呢?其实,按照中国现行刑法的规定,贪污受贿10万元以上,情节严重的,就可以判处死刑。假如连死刑都无法起到阻吓贪官贪污受贿的作用,增加区区5年有期徒刑,又怎么可能起到阻吓贪官的作用呢?
那么,是不是就要像童大焕先生所提出的那样,干脆取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呢?当然不能。因为这个罪名虽然不能起到阻吓犯罪的作用,却有降低办案成本,提高惩罚犯罪效率的作用。
不过笔者认为,要真正加大对金融违法行为和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其实还有更加简单易行的办法。那就是逐渐开放媒体的舆论监督权利,允许媒体在法院判决侦察之前,可以合理推论和质疑任何级别官员的金融违法行为和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嫌疑,让一切都公开在阳光下。
只要允许媒体实施对官员的舆论监督,那么许多金融违法行为和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行为,就不敢那么猖獗,甚至还在实施过程中,就可能被揭穿。尤其是那些刚开始接受贿赂的官员一旦被媒体揭发就无法继续再错下去。这固然会让他们一时感到尴尬,甚至也断送了仕途,但实际上是挽救了他们,以免他们像谢明中那样踏上被判死刑的不归路。
也许有人会担心,万一重要官员被媒体质疑有经济犯罪嫌疑,事后却被证明是清白的,那不有损于重要官员的清誉和政府的光辉形象吗?我想,这样的担心完全是多余的。假如官员是清白的,一旦洗刷了嫌疑,会更加有利于官员和政府的形象。假如官员确实犯了贪腐罪,那么他也只代表他个人犯罪,并不能代表政府犯罪。政府能及时将这样的贪腐官员清楚出去,才能更加有利于政府的形象。相反,假如官员贪腐,政府为了维护形象而禁止媒体揭发,才真正会有损政府的廉洁形象。
最近正在侦办中的陈水扁贪腐案又给我们上了很好的一课:民进党如果能与贪腐的陈水扁切割,民进党还有重生的希望。假如民进党继续挺扁,那么只能与陈水扁一起堕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