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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志願军}老人遭冤判的控诉!(一)

这位{志願军}老人遭冤判的控诉!(一)

这位{志願军}老人遭冤判的控诉!(一)
天津高级法院枉法冤判,最高法院也用假证维持!
           向起诉我的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呈交
     刑 事 抗 诉 冤 判 的 申 诉 书,  揭 共 产 党 司 法 腐 败 无 能
请求抗诉申诉人:孙毅山,男,76岁,天津市司法局93年二级律师退休,原中共党员,在旧社会讨乞为生,解放后志願参军赴朝卫国,继革命工作近50年。现住:天津市河西区闽侯路吉万里5号109室,  电话:022-83830673    邮编:300202
申诉人,孙毅山,在98年3月,遭到打工女吴玲玲不服辞退的诬告和天津市西青区的公、检、法不分是非的非法诉讼,无辜被枉法冤判八年徒刑!公安抛开和毁掉我无罪的真凭实据、涂改捏造我犯罪的假证报捕,检察院不实行法律监督审查、失职默认非法起诉,法院不经依法开庭、剥夺我的全部诉权、还雪上加霜地枉法冤判!!各级法院、直至最高人民法院,也都照样用假证枉法维持了原判!但这绝不等于没有用假证冤判我,哪一级检、法机关的办案人都没有面讯我、没有向我出示证明我有罪的真凭实据、没有听我诉说冤情,我什么证据都不知道、什么话也没能说出来,就被枉法冤判了徒刑!这能说判我合法吗?!这只能是说我国的司法极端腐败和是非不分地无能,被一个外地农村14岁的小女孩,言不符证据地欺骗所冤判的!天津趁机报复、最高法院对百姓极不负责任的冤判!故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来判断本案的是非!
    请求抗诉申诉的目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4条中: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实有错误;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主要证据间存在矛盾;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审判人员有枉法裁判行为的;申诉有符合这四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的规定,我的申诉完全符合这四种情形的全部,因此,我请求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忠诚履行“实行法律监督” 的职责,真正“实事求是”,以“正人先正己”、切实忠于法律的态度来自查,如果贵院不能向我出示认定我犯罪的“充分确实”的法定证据来让我折服,那就请求贵院率先承认“起诉我强奸妇女”的证据不足,並以抗诉程序提请西青区人民法院,改正冤判,还我清白!这似乎是我的“幻想”,但严格地说,这是*人忠于人民群众的合法人权的“党性”或“人性”的要求!“事在人为”,既然西青检、法机关,能脱法地冤判我犯罪,也一定能够、而且也应当依法改判我无罪、还我清白和人权!关键是要看贵院,是否真正願意主持正义、痛改前非、忠于法律、忠于人民的委托而认真执法!否则我的“申诉”只不过是“多一级驳回”的游戏而已。但我反对以往各级检、法机关的、那种用什么“申诉不符合X X X X”的官腔屁话驳回!,因那只能是令人骂娘!必须要有具体证据。我相信上级机关绝不会责难下级自纠错误,也没有政策法律规定说:下级不能报告指出上级领导也错了的(案件)问题,关键是要看是否确实真错了!下面就《用证据说话》,来看我遭枉法冤判的前因和事实:
申诉的事实与理由:申诉人孙毅山(下称:我),根本没有犯罪!但却遭到天津市西青区的公、检、法枉法冤判我八年徒刑!!其遭冤的前因和冤判是毁真造假的主要事实,现简述如下:
一、“冤有仇、债有主”,我遭冤判的前因:一是,我在93至96年,代理天津宝坻县农村寡幼钟、周母子,上(申)诉其夫、父被雇出不明死亡“赔偿案”,遭到中级法院非法维持,我被迫“登报披露”、向“市人大”控告,又提出申诉,推翻了县、市两级法院的侵权判决,维护了“寡妇幼子”的合法权益,但我却无意伤害了“法院貌似公正”的权威,“得罪了”天津市中、高级法院(见证11),留下了仇恨!这既是“该两院”后来公开枉法维持对我冤判的根本原因,也是公安局西青分局出尔反尔、放了我又关我和敢于毁真造假的直接原因!
二是,98年3月18日,我遭到用假身份证骗我雇了她的吴玲玲(下称:吴),不料,她是个在老家已同她老师鲍田波“通奸了一年多”的淫荡女(见证5、6),来我处两天就电约了她男友到我的房子里同居,我就于22日辞退了她(见《字据》),使她极为意外地不满不服:23日我叫吴走,她反抗地发问我:“我不知道我爸爸在什么地方,我怎么走?!...我到什么地找他去”(见吴笔录一P4);24日上午吴说她“有损失”要接着干,我不同意,还反问她“有什么损失”?吴就写在《纸条》上质问我“22、23号我要上班你为什么不让我去”(见《字据》),这证明吴对我已是红脸争吵起来;到24日下午,吴着急地说“他让我走我不知怎么办,我给老家哥哥(实是男朋友)打长途电话,哥哥不在家”(见吴笔录一P4)即电话也没有打通,可见,吴玲玲这时已是走投无路、气急败坏、不知所措!就在这一触即发之时,年仅刚满14周岁的农村无知少女,在已是“破罐”的身躯、加上那对我有仇的“电话的主家”郎秀华、张克芳已越权报了警的逼迫下,又经过上述这些“不服辞退”的和我争吵、着急而痛恨、还有郎、张教唆报警支持的吴玲玲,跑到派出所去控告我在头一天,即“3月23日早晨6点多钟强奸了”她(见吴笔录一P1),这能是真话吗?!再说,我22日已辞退了吴(见《字据》,23日还敢强奸她吗?!如果23日真强奸了吴,那她当天为什么,既不报案,又不去“小卖部”给老家的妈妈、哥哥打电话哩?!这能说我真强奸了吴玲玲吗?!我请求司法机关以人性和我当时已64岁且与吴相距34里多路远、並还不大天亮的事实,来认真地加以考虑吴玲玲是否诬告?!作为直辖市的地级公、检、法机关,不应当被一个外省农村的小女孩欺骗到底!贵院现在是第一次受理我的申诉,还能不背“被小孩儿欺骗了”之辱,请求贵院珍惜!我早已发誓:头可断!不可辱!冤未解!诉不休!我会采用多种办法四处喊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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