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贤君将涂《人殃》案塞进“本科精品课程”居心何在
——谎言导致了法理的混乱与种种荒谬
郑贤君在“课程”“宪法事例12”中,通过“文学艺术创作自由与人格权的冲突”等四个方面的“评析”,以大得吓人的“理论”,特别是以外国(德国)宪法理论,推导出这堂课的中心论点:“就本案(人殃案)而言,根据前面分析可以看出,小说《人殃》的作者创作小说的行为属于正常的虚构。”这一中心论点是彻头彻尾的谎言,其论证又十分荒谬,根本就无法推导出“正常的虚构”的结论——一眼就可看出,这个结论是硬塞进去的,游离于文章的论证之外。因为,第一,《人殃》案不属于理论研究问题,是一个案件,是由事实、事件构成的,只能按刑诉法办理:“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哪里是什么理论问题?可不可以进行理论研就?可以,那就是不能脱离案件事实本身,并且用此案例以证明理论观点。现在郑贤君倒过来了,用理论推导出人殃案“属于正常的虚构”这一事实,其论证方法就显得十分荒谬了!第二,郑某引德国宪法二千多字。若研究比较宪法是可以的,但她是用来推导《人殃》“属于正常的虚构”——德国宪法中有“小说虚构”的影子吗?用外国宪法来指导中国案件,也是非常明显的荒谬!第三,郑某开头所引武昌区法院的判词就概括了涂人殃案的基本事实:“小说虽未写明真实姓名,但是(事实是)以特定的人为描写的(对象),先锁定人物对象,再捏造事实,人们根据作品能够推知出特定的诽谤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