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片:2009年3月24日,贵阳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贵阳市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市长助理樊中黔涉嫌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贵阳市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市长助理樊中黔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被起诉。图为樊中黔在庭审现场。 新华社记者 周之江 摄
新华网7月30日电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9日对贵阳市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市长助理,贵阳市金阳新区管理委员会原党工委书记、主任(正处级)樊中黔作出一审判决,以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樊中黔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法院审理查明,1988年至2008年间,樊中黔利用职务便利,在房地产工程建设、项目手续审批、项目招投标、城市建设配套费减免、相关工程资金拨付等工作中为他人牟取利益,长期大肆收受王刚、崔全庆等50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005万多元,4万美元,0.8万欧元,港币24.8万元,金条50根(价值人民币18万多元)等。其尚有人民币246万多元、25万多美元、12万多欧元和港币36万多元不能说明来源合法。
宣判后,樊中黔表示将提起上诉。
(本文来源:新华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