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李继兴(着橘红色背心者)正在接受公开判决
他开车造成连环车祸伤22人
重庆晚报8月5日报道 2003年底,他因开车造成一起5车相撞、22人受伤的交通事故,被刑事拘留。拘留期满后,他被释放。几年时间过去了,他却因为这起交通事故成了网上逃犯。这是为何?
原来,在车祸发生后的第二年即2004年8月,22名伤者中,有一人不治身亡。
昨日,在九龙坡区法院召开的九龙坡、高新区交通肇事罪公判大会上,吉林籍司机李继兴被当庭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时间1:2003年12月28日
大货车酿连环车祸 司机被拘留一月
当天下午15时50分许,高新区二郎水碾转盘发生一起连环车祸:一辆大货车和一辆长安货车、一辆大客车、两辆出租车撞成一团。车祸现场,到处是车身碎片,一片呼天抢地声。
是时,25岁的吉林籍驾驶员李继兴驾驶一辆牌号“吉J90629”大货车,从二郎驶往水碾方向行驶。行至大件路至水碾转盘下坡路段时逆行驶入转盘内,导致车祸发生。
经辖区交警调查确认:这起事故导致5车受损,22人不同程度受伤,大货车司机李继兴,因采取措施不当,应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发次日,李继兴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因该起事故暂未造成人员死亡,其经济损失也未达到追刑标准。1个月刑事拘留期满后,李继兴被释放。
时间2:2004年8月16日
连环车祸起波澜 重伤者不治身亡
事故的22名伤者中,小货车内3人都受了重伤,包括43岁的王贵平。
2004年8月16日,即事故发生8个月后,王贵平不幸去世。经医院及尸检报告确认:2003年底的那场车祸,是导致王贵平死亡的直接原因。
如此,这起无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一下子变成了导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达到交通肇事罪的追刑条件。作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肇事司机李继兴,必须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时间3:2004至2009年
肇事司机杳无音信 被列为网上逃犯
得到王贵平死讯的辖区交警,立即与肇事司机李继兴联系。但民警发现,无论是电话还是信件,都无法联系上李继兴。
另一方面,死者王贵平的家人,向事发地辖区九龙坡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肇事方承担王贵平的死亡赔偿金。开庭当日,肇事司机李继兴和车主都没有到庭应诉。
法庭进行了缺席判决。此后,法警还前往李继兴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由于没有找到强制执行的财产,此行未果。李继兴也没有出现。
在多方尝试寻找李继兴未果后,去年,警方将其列为网上逃犯,进行全国范围的网上追逃。
时间4:2010年1月30日
逃亡数年唐山落网 不愿提及流浪生活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今年1月30日,身在河北唐山乐亭县的李继兴,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九龙坡区民警张晓波一行,亲赴唐山,将李继兴捉拿归案。
再次见到李继兴,民警张晓波发现,他瘦了。对这几年的销声匿迹和流浪,李继兴不愿提起,只是反复强调:自己不出现,是因为的确不知道王贵平死了。
今年3月4日,李继兴被批准刑事拘留。
时间5:2010年8月4日
七年之后尘埃落定 肇事司机判刑1年
昨日,同样是九龙坡区法院,九龙坡区、高新区交巡警支队交通肇事公判大会在此举行。整个公判过程中,李继兴面部表情木然。
他是3个嫌疑人中最后被宣判的。前面两人都被判了缓刑。听到法官“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的最终判决后,李继兴抿了抿嘴唇,垂下了头。
“有个事情通知你们一下。”昨日,判决大会刚结束,经办民警张晓波就给死者弟弟王先生拨去电话:“李继兴的判决下来了,他被判处了1年的有期徒刑……”
电话那头,沉默了几秒钟,传来王先生略为激动的声音:“谢谢!”至此,这起历时7年多的交通肇事案终于划上了一个句号。
车祸引发人身损害
追诉期可能不止一年
应该说,如果没有伤者王贵平的死亡,李继兴不会坐这一年的牢。为何车祸伤者在车祸发生的次年死亡,李继兴仍该承担责任? 车祸引发的人身损害,追诉期到底有多长?
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帅称,这样的判决很正常。
就本案李帅认为,有两方面需明确———首先,是交通肇事罪定罪问题。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交通肇事罪有两个基本条件:第一,车祸受害方死亡与车祸有直接因果关系;其二,肇事司机承担事故全部或主要以上责任,本案中两个基本条件均符合。因此,李继兴被追究交通肇事罪是没有异议的。
其次,是追诉时效的问题。李帅称,按相关规定,人身损害的追诉时效为一年。但《民法通则》有弹性解释,实际追诉时效有可能不止一年。
本案中,一方面因死者王贵平的死亡时间距车祸事发不足1年,未过追诉时效。另一方面,有权威机构证实死者的死与车祸有直接因果关系,凭此也可追究肇事司机的责任。
李帅表示,具体到实际的交通事故中,市民可从以下两点判断人身损害的追诉时效是否过期———伤害明显的,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可能造成的人身损害,追诉时效从受伤之日起1年;伤害不明显,则不必受1年内追诉时效限制,追诉期应从伤势确认之日计算。
(本文来源:重庆晚报 作者:涂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