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司机倒车夹死同车人 保险公司拒绝赔获支持
一重型自卸货车司机在倒车时,将一同车人员夹死。那么,受害者家属应否获得保险公司交强险的赔偿?近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给出了明确的答案:不赔!
2009年9月18日11时40分,司机梁某驾驶一辆重型自卸货车在蒲庙镇八鲤路一汽修店前倒车时,受害者周某在该货车车厢上,梁某不注意查明车后情况,未确认安全即进行倒车,周某在梁某倒车过程中将头部伸出车外,致使周某的头部被货车车厢左侧栏板尾部与汽修店的工棚架所夹,造成周某死亡的交通事故。
2009年9月24日,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梁某驾驶车辆倒车时不注意查明车后情况,未确认安全后倒车,在事故中过错严重,作用较大,应承担该事故主要责任;周某在梁某倒车过程中将头部伸出车外,在事故中过错轻微,作用较小,应承担该事故次要责任。
2009年11月30日,受害人周某的家属将司机、车主、车辆挂靠公司、保险公司一一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强制保险限额内支付死亡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11万元,司机、车主、车辆挂靠公司除对此款承担连带责任外,还应连带赔偿丧葬费、抚养费、误工费等损失2.68万多元。
邕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此案事故发生时,周某正货车的车厢上,属于本车车上人员,不是强制保险所保护的受害人,因此,保险公司对本案不承担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一审法院依法驳回了受害人家属要求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强制保险限额内支付11万元的诉讼请求,判决车主、司机、车辆挂靠公司连带赔偿受害人家属8.27万多元。
受害人家属以及车辆挂靠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请求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并结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五条的规定,认定受害人周某作为肇事车本车人员,不属于交强险赔付的人员范围,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对受害人家属和车辆挂靠公司提出的由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项下的赔偿责任的主张,均不予支持。
近日,二审法院依法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