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办事处主任为索要房产成为专职信访户 买房容易入住难
政府办事处主任为索要房产成为专职信访户
核心提示:办事处主任张志新为了收回依法所得房产,四处上访告状,退居二线后,花甲之年的他成为“正处级”专职信访户 ” 2008年初,有人给张志新出主意,不如以这处房产的权证为依托,办一家公司,隶属于办事处,以公司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或许好办些。
政府办事处主任缘何成专职信访户
2006年3月,秦皇岛驻石家庄办事处在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的拍卖会上,以770万元最高价竞拍得到一处楼房,随后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然原承租户拒不腾房,中院的执行却因省高院多次“督办”而停滞,办事处至今不能入住。
办事处主任张志新为了收回依法所得房产,四处上访告状,退居二线后,花甲之年的他成为“正处级”专职信访户
法治周末见习记者 刘立民 法治周末记者 陈磊 发自河北石家庄
近日,河北省秦皇岛市政府驻石家庄办事处原主任张志新拿到盼望已久的判决书。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第三人在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将其租赁占用的石家庄市支农路20号房产交给原告秦皇岛驻石办事处,并给付租赁费、违约金等共计800余万元。
然而,面对胜诉判决书,张志新脸上没有一丝喜悦的表情,他说:“通过法院拍卖的房产,移交本应顺理成章,可是原承租户以种种借口拒不腾房,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屡屡受阻,万般无奈,我们才走上打官司这条路,鉴于这几年发生的各种阻力,我不知道下面还会不会横生枝节?善意取得的楼房何时才能交接?”
“为办事处选新址、竞买支农路20号房产,是我在办事处主任任上11年干得最大的一件事,也是办得最“酸”的一件事,尽管市政府没有追究我的失察之责,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发函为我开脱,但我仍自责不已。”张志新说。
2007年12月30日,57岁的张志新被免去秦皇岛市政府驻石办主任职务,但他仍是正处级调研员,为了收回拍卖所得房产,他放弃回家享受天伦之乐,毅然选择继续留在石家庄,成为专职信访户。
买房容易入住难
张志新代表秦皇岛办事处,在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举办的拍卖会上以770万元的最高价竞得石家庄市支农路20号房产,然而因为种种原因,房产5年未能交接
2006年3月1日,在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举办的拍卖会上,张志新代表秦皇岛驻石家庄办事处,以770万元的最高价竞得石家庄市支农路20号房产。
据了解,早在1995年,房屋所有人石家庄市桥西区教育服务中心就将该房产抵押给3家银行,此后官司不断,同年法院予以查封。1997年1月,石家庄市桥西区教育服务中心将此房产租赁给河北省捷虹染料化工总公司,开办“捷虹大酒店”,租期10年。
法院拍卖此房产后,为顺利移交,2006年4月17日,执行法官林晓宏将秦皇岛驻石家庄办事处主任张志新和捷虹大酒店经理孙某请到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明确告知孙某:你方原租赁合同终止期限为2007年1月,请7日内与新房主秦皇岛驻石家庄办事处签订这段时间的补充协议。孙某说:“大楼管线都是我酒店安装的,要求秦皇岛驻石家庄办事处给予补偿。”
张志新认为,根据原租赁协议,其在以往的租赁过程中投资多少与买受方无关。2006年4月19日,张志新将上述意见致函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然而,捷虹大酒店保持沉默,既不腾房也不交租金。2006年4月28日,张志新再次致函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反映情况,要求根据原合同中约定拖欠房租超过一个月即为违约、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条款,解除租赁关系,督促捷虹大酒店尽快移交房产。2006年6月6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捷虹大酒店:2006年4月1日以后的租赁费直接向买受人秦皇岛驻石家庄办事处交付。
2006年6月7日,张志新三次致函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呈请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6条之规定,依法裁定捷虹大酒店租赁权消灭,责令其在2006年6月底前,无条件腾清占用房产。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法官说,也不差这六七个月,就好事做到底,明年1月再移交吧。”张志新告诉《法治周末》记者。
2006年6月9日上午,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三位执行法官和秦皇岛驻石家庄办事处的主任、会计、律师等一行8人来到捷虹大酒店,送达通知,要求捷虹大酒店修订租赁协议,履行租赁义务。但未能找到酒店负责人。
300万元的装修款
张志新颇感意外,之前孙某只是说安装了大楼管线,并未提及其他问题,时隔两个月后,怎会多出300万元的装修费和续签五年的合同
经过张志新的多次要求和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的协调,2006年7月6日,张志新与捷虹大酒店的上级领导“赵总”终于见上面。
据张志新工作日志记载,在捷虹大酒店313房间,赵总说:“我们在2004年6月6月18日与原房主续签了5年合同,应该到2012年到期,为此装修共花去300万元,其中200万元为职工集资,这部分不解决其他都不好办。合同不能与你们签,房租应该给但现在不能给,如果不给我们这300万元,我们就组织员工到中院上访去,这个问题不解决,谁来了房子也不腾。”
对此,张志新颇感意外:“4月17日,在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捷虹大酒店经理孙某面谈时,孙某只是说安装了大楼管线,并未提及其他问题,时隔两个月后,怎会多出300万元的装修费和续签5年的合同?”
“实际上一次性装修花去300万元是不存在的,职工集资也是子虚乌有。”张志新说,由于捷虹大酒店的员工看到房产易主,纷纷私下与秦皇岛驻石家庄办事处套近乎,希望新单位继续留用,其中不乏酒店的中、上层骨干。从他们口中得知,这两年酒店的修修补补是有的,但绝对不会超过100万元,职工薪酬很低,他们无钱集资,也不知道集资的事。
律师邓群生告诉《法治周末》记者,他亲眼目睹了张志新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位法官的争论。
2007年4月11日,在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某法官办公室,张志新说:“捷虹大酒店既不交房租,也不腾房,天下哪有这样的道理?我强烈要求省高院督促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令其交清房租,腾出房子。”
那位法官听后提出了3种解决方案:
秦皇岛驻石家庄办事处补偿给捷虹大酒店300万人民币并免除房租费,捷虹大酒店立即腾清房子;
将1、2层楼继续租给捷虹大酒店,余下的3、4、5层交给办事处用于办公;
捷虹大酒店可以在拍卖价的基础上加些补偿,你们把房子卖给捷虹大酒店。
张志新说:“这不是在刮我们办事处的肉吗?哪种方案也不能答应!”
时间一天天过去,“捷虹大酒店不交房租照常经营。”张志新说,案子就这样一拖再拖,好在中院汇报的两件事得到了省高院的认可,即捷虹大酒店续签的5年租赁合同,经法院审核,有5项条件站不住脚,虚假成分过高,不予确认;300万元装修款之事,无论有无、多少都与秦皇岛驻石家庄办事处无关。
案件未结“被督办”
据张志新反映,省高院两次致函秦皇岛市人民政府,执行局某法官亲自赴秦皇岛,继续以拍卖剥夺捷虹大酒店“优先购买权”、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中存在瑕疵为由,要求政府“让利”于捷虹大酒店
鉴于拍卖的“支农路20号房产”迟迟不能移交,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秦皇岛市政府发了一份说明函,函中表明:“我院根据秦皇岛驻石家庄办事处多次申请和有关法律规定,多次给捷虹大酒店发出通知,要求其与买受人办理房产交接手续。捷虹大酒店向省高院反映其有续签5年租赁合同及拍卖中剥夺其优先购买权问题,省高院执行局为此3次函至我院,要求我院对以上问题进行审查,———经过审查,续签的5年租赁协议是一份编造的虚假协议;拍卖会前,我院曾电话通知捷虹大酒店参与竞买,其未参加,会后捷虹大酒店从未向本院就剥夺其优先购买权提出执行异议。综上,我院认为,拍卖被执行人房产有法有据,该案未能在法定程序的时间内办结,其主要原因在省高院执行局督办中。”
张志新说:“很难理解,每次执行法官准备强制执行收回房产,就会接到以省高院名义发的“督办函”,要求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多方协调,避免激化矛盾,妥善处理捷虹大酒店反映的问题。而我们手持房产证却得不到房产,提请省高院督办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的公函发过数次,从来都是如泥牛入海、毫无回音。”
邓群生律师是秦皇岛驻石家庄办事处的法律顾问,负责协助办事处收回房产工作,曾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法官有过多次接触。他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按一般常规,案外人对法院执行有意见,首先应当向执行法院提出,但捷虹大酒店每次都是越过中院直接向省高院反映,弄得中院莫名其妙。
据张志新反映和有关文件显示,秦皇岛驻石家庄办事处依法提起民事诉讼后,省高院执行局就以协调不力为由调走了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的执行卷宗。其后,省高院两次致函秦皇岛市人民政府,执行局某法官亲赴秦皇岛,找市领导面谈,继续以拍卖剥夺捷虹大酒店“优先购买权”、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中存在瑕疵为由,要求政府“让利”于捷虹大酒店。
《法治周末》记者试图采访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的执行法官,被告知需要中院主管宣传的领导批准。经过联系,办公室人员答复:主管宣传的李副主任外出了,中院只有他一人管接待记者,你把电话号码留下,让他给你打电话吧。但直到记者发稿时,也未接到这位李副主任的电话。
办事处主任的信访路
还有一次,张志新进京上访,遇到两位“高人”,说有办法帮他要回房子,张志新连忙请那二人吃饭。酒足饭饱之后,父亲说:“你找一帮人,拿大棒子把他们打跑不就得了。”
面对《法治周末》记者,张志新拿出一个厚厚的笔记本,密密麻麻地记载着4年来的信访经历。他说,有时为了见一个部门实权人物,虽经过秦皇岛市主要领导引荐,我也要打几十个电话,跑七八次才能见面。至今,此案有数位省、厅级干部过问或批示。
信访几年,张志新打印材料用纸10包,近5000张,他已经记不清材料都发给了哪些人,但收效甚微。
张志新整理好材料,广泛地发向省、国家级有关部门,然后背起背包,装上资料,像普通群众一样上访。张志新对《法治周末》记者讲述了上访中他所经历的尴尬事。
第一次,张志新到河北省某部门上访。他早晨5点多来到这里,却发现有人比他更早。张志新说:“让我始料不及的是竟然有这么多人上访。等到上午开始按号接访后我估计天黑前根本轮不到我,只好回去。一连几天都是如此,原来有些人就住在接访中心门前,有的是一人代表几人排号。经过努力和摸索,在经过排小号、排椅子后,我终于排上A018号。下午3点半轮到我,接访人员看过我的反映材料后,直接拿起电话打给被举报人,我连忙摁住话筒,说谢谢您了,就当我没来过,夺过材料迅速离开。”
还有一次,张志新进京上访,遇到两位“高人”,说有办法帮他要回房子,张志新连忙请那二人吃饭。饭中,得知二人是父子关系,儿子不断夸赞父亲“神通广大”,酒足饭饱之后,父亲打着饱嗝说:“你找一帮人,拿大棒子把他们打跑不就得了。”令张志新哭笑不得。
一审虽胜诉却生新愁
张志新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正是因为酒店生意红火,“捷虹”才迟迟不愿腾房,万般无奈,我们才走打官司这条路,尽管一审胜诉,我不知道房子何时才能交接?”
2008年初,有人给张志新出主意,不如以这处房产的权证为依托,办一家公司,隶属于办事处,以公司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或许好办些。
张志新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我们这叫‘迂回救房’,直接要房受阻,只好走这条路。然而,注册公司的道路并不平坦,由于一边持证,一边占房,很多手续办理艰难,直到2009年10月底才拿到‘石家庄秦皇大酒店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
从2009年12月16日提起民事诉讼,经过诉前保全,开庭审理、举证质证等程序,至判决书下达,其间整整经历了一年。
判决书全面驳回了捷虹大酒店关于“优先购买权”:“法院拍卖本案涉诉房产前,已电话通知了捷虹大酒店,拍卖公司给其送达了书面通知,并报纸刊登了拍卖公告,进行了长达半月的拍品展示,被告和第三人称其不知道拍卖,本院不予采信。”
“拍卖中先设定的抵押权与后成立的租赁权并存时,应适用前手优于后手的民法原则,故承租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第4项: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书认定:“秦皇岛市政府驻石家庄办事处在法院委托举办的本案涉诉房产拍卖中,依法取得了石家庄市支农路20号房产的所有权,且支付了相应的兑价。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书,其购买房产的民事行为合法有效。第三人仍依据被告与原房屋产权单位签订已过期的租赁合同占用该房产没有法律依据。其占用该房产拒交租赁费已构成违约,应按合同约定由被告和第三人交付其租赁占用的房产、给付租赁费、承担违约金和利息。”
元旦前夕,《法治周末》记者以旅客的身份来到河北省石家庄市支农路20号,这是一幢6层高的楼房,“捷虹大酒店”5个大字悬挂在门楣之上。服务员告诉记者,今天客满,没有房间了。
《法治周末》记者问:“能不能办会员卡、享受打折房价?”
服务员:“我们生意很好,什么时候房价都不打折。”
张志新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正是因为酒店生意红火,‘捷虹’才迟迟不肯腾房,万般无奈,我们才走打官司这条路,尽管一审胜诉,我不知道房子什么时候才能交接?”来源:法治周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