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不识水性跳江溺毙 家属向见义勇为村民索赔
韶关中院终审判定村民无过错
本报韶关讯 2名小偷在光天化日之下进入韶关市武江区某村行窃,被村民发现后落荒而逃,多名村民于是随后紧追不舍。小偷见势不妙,纵身跳入河中,结果一人遇溺身亡。时隔3年后,遇溺小偷的父母将追赶的村民告上法庭。
昨天,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认为,村民追捕小偷的行为未超越法律许可范围,与社会的公序良德相符,并已尽施救义务,驳回小偷家属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事件:
不识水性小偷跳江遇溺
法院查明,案件发生于2007年8月23日。当天上午11时许,当时刚满18岁的唐某伟与同伴曾某宾结伙来到了武江区西联镇某村。他们见左右无人,遂决定由曾某宾“望风”, 唐某伟则踢门入屋行窃。可唐某伟入屋后却没发现值钱的东西,于是拿了一把螺丝刀便出来了。随后,2名年轻人又打起了附近另一民宅的主意,就在他们开始撬门时,被刚好回家的户主胡某邦发现。户主大吼一声吓得2人拔腿就跑。
气愤的胡某邦叫上自己的弟弟胡某保结伴紧追不舍。只见2名小偷一溜烟地朝水流湍急的北江河中跑去,兄弟俩遂高声吆喝了起来。正在附近的下湖沙场午餐的群众十余人听见后,立即加入了追捕小偷的行列。
人多势众的追捕人群气势激昂,将两小偷吓得魂飞魄散。眼前是滚滚北江,身后是愤怒的村民,为求脱身,唐某伟率先脱下衣服一头就往北江中跳了下去。曾某宾犹豫了一下,也纵身一跃跳入了北江。
时值夏季,北江河中水量充沛,水流湍急。不识水性的唐某伟在水中载沉载浮,旋即没入水中失去踪影。2天后,在位于下游的孟洲坝水域,有关部门才发现了一具浮尸,经打捞上岸后证实是唐某伟的尸体。
曾某宾被抓获后,武江区公安分局查明其盗窃的数额未构成犯罪,其后对他处以行政拘留15日。
进展:
小偷家属告村民要索赔
事件发生后,死者唐某伟的父母声称儿子并非小偷。在昨天的宣判现场,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告诉记者,死者父母称儿子当时是去该户人家寻找前任女友,而非行窃。但其父母并未能举出支持该项观点的证据。他们认为,自己儿子的死亡应该归咎于村民胡某邦等人误以为儿子是小偷而加以追赶,并用石块掷打头部后导致溺亡。
时隔3年后的2010年,死者父母以当天追赶小偷的4名村民负有不可推卸的民事责任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4名村民支付赔偿、精神抚慰金、尸体保管存放费合计45万元。
争议一:
死者行为构成盗窃吗?
根据曾某宾归案后的供述,以及失主和其他证人的陈述均可证实两人存在盗窃行为。死者父母上诉认为唐某伟等无盗窃行为的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
争议二:
村民应否承担侵权赔偿?
法院认为,造成唐某伟溺水身亡的原因主要在于其本人。胡某保等村民追赶的意图是捉拿小偷,不存在逼迫两人跳江的意识,无充分的证据证实村民实施了超越合理限度的行为致使两人跳江。
而村民在看到唐、曾两人相继入水后,在报警后与附近沙场的船工及时施救。村民已尽其能力履行了施救的义务。因此,原审认定胡某保、胡某邦、胡某光、胡某建的行为没有过错并无不当。
争议三:
村民是否投掷石块?
根据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区分局作出的法医尸体检验报告,唐某伟的死亡符合溺死。该报告还反映唐某伟右颧部皮下淤血,双脚拇指表皮剥脱。
法院查明,唐某伟溺水后,事隔两日发现尸体,不排除其身体沉入水下后因河水湍急被其他物体碰撞所致。因此上诉人认为唐某伟是被石块掷打头部后导致溺死的证据不充分,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依法不予采纳。
两审:村民无过错
武江区人民法院认为,由于唐某伟的父母碍于多种因素方获得当时参加追赶的村民身份,其间并向多个部门主张权利。因此此案的诉讼时效具备法定中断的情形,符合重新计算规定。经审理,武江法院一审作出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向韶关中院上诉。
二审法院同样认为,原审认定胡某保等村民的行为没有过错,并无不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村民:久不能言
昨日,案中被告的4名村民中只有胡某保一人来到宣判现场。宣判完毕后,记者注意到,胡某保双眼热泪长流。
片刻,他才掏出手机,用颤抖的声音低低地给妻子报喜讯。然后,他便久久地坐在法庭上,热泪盈眶,一句话也说不出来。“我的家庭无时无刻不在受此事困扰。家里人一直想不通,难道抓贼还有错吗?怎么见义勇为还会被告上法庭呢?”这是昨日宣判现场他一直重复的一句话。
原告:一出悲剧
记者从原告代理人李律师处得知,唐某伟家境贫寒,父母靠打工为生。因为不能耽误活计,他们昨天没能出席判决现场。他说,“他们连起诉、上诉的律师费都付不起。我是基于人道主义和公益的出发点来帮助他们。”
李律师说,唐某伟为家中独子,在该事件发生后,年逾中年的父母再次怀孕。但这桩小小的喜事并不能给他们带来多少抚慰,因为这个家庭除了要承担一审二审的诉讼费外,还需要面对唐某伟在遇溺后在殡仪馆冷藏尸体长达数年的巨额费用。
(本文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