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代表团昨热议“高空抛物”伤人 建筑物产权人负连带责任时建议:高空抛物伤人引入国家赔偿
本报讯 (特派北京记者王飞、杨进、陈翔、赵琳琳、刘建元、张浩)昨天下午,广东代表团分组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高空抛物成了代表们热议的话题。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样的法律都能立得出来,有什么依据?”人大代表李妙娟说,“就算遵循西方的法律也好,首先要证明人有罪才行,现在证明不了人有罪,就推定整栋楼的人都有罪,所有的人都要受到牵连,这不让人觉得很可笑吗?”
中国人民大学的王利明教授曾撰写文章指出,八十七条规定背后蕴含的道理就是对生命、健康权的优先保护。“我们不能使一个人当他被高楼上的抛物砸成植物人、残疾的情况下无人负责,一个社会如果出现了一个人被砸死了无人负责的现象,怎么能够说明我们的这个法律是关怀人的、是帮助人的、是关爱人的呢?很多人对我们这一条的立法理由提出疑问,我们的解释就是对生命的关爱。”
李妙娟认为,类似这样的法律
法规条文一定要慎重,立法的时候要更科学,更广泛征求意见。在高空抛物伤人的立法时,在无法断定责任人的前提下,应该考虑引入国家赔偿机制。
不少代表也认为,国家赔偿机制在法律中应用得太少,“只有行政单位、公检法等单位造成的损害时,才会有启动国家赔偿机制。其实,国家赔偿的覆盖面应该更为广泛一些,在公安机关无法确定责任人的前提下,国家都应该给予受害人一定的赔偿,这样才有利于社会公平。”
(本文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