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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情入法”:是情感太冷漠,还是制度太焦虑?

“亲情入法”:是情感太冷漠,还是制度太焦虑?

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草案)拟在“精神慰藉”一章中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要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江苏也传来消息,《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修改稿)》中规定,“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
  从倡导“常回家看看”,到禁止子女“啃老”,亲情的柔软,每每遭遇法律的强硬。是情感太冷漠,还是制度太焦虑?“亲情入法”背后,是法律和道德的考题,也是权利和民生的考题。
  别让“啃老”成为理所当然
  新疆读者 刘 鹏
  从某种程度上看,无论是立法要求子女“常回家看看”,还是禁止子女“啃老”,都忽略了中国特定的人情关系,把父母对子女无怨无悔、不图回报的“情”的纽带,变成了一种考量投资回报、物质收益的“物”的关系。这种情与法相对的脱钩,也增加了操作的难度,容易陷入正确却难执行的境地。
  然而,要求“常回家看看”、禁止“啃老”,这样的立法意识却是难能可贵的。至少,它告诉我们,特别是一些忽略了精神赡养、甚至是以各种理由“啃老”的子女,他们的行为是不对的,是情、理甚至法所不能容忍的。
  不可否认,社会生活中,人们的一些行为会因为其普遍和长期的存在,而变成一种行为习惯。当这种行为习惯发展成人们心中的一种潜意识时,不管它是否符合传统的公序良俗、道德观念,都会成为大多数人心中的理所当然,甚至成为一种公认的、社会允可的行为,比如“子女不回家”或者“啃老”。如果法律对此无动于衷,长期下去,谁又能保证,它们不会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价值观念,不会成为子女心中的理所当然?
  在这个意义上,立法要求子女“常回家看看”、立法禁止子女“啃老”,无疑是法律对一些社会行为“好与不好”的定性,对人们一些行为习惯“倡或拒”的表态,是一种对社会主体价值观念的引导,是值得我们肯定的、可贵的立法思想意识“低端工具”难解“高级需求”
  河南读者 盛大林
  法律能保障老人的“精神慰藉”吗?不让老人感到孤寂是子女的义务,但这主要是道德义务,而非法律责任。这种义务理应建立在自觉自愿、真心诚意的基础上,靠法律“绑”回来的子女是提供不了慰藉的。不使用这样的法律武器,老人们还可以幻想着子女们突然出现在自己的眼前,还可能收获一份惊喜;而当老人们拿起法律武器即诉诸法院的时候,他们实际上已经“自绝于”亲情了——他们的精神不仅得不到慰藉,而且会受到伤害。
  同时,把“常回家看看”由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责任也会冲淡亲情的含量。以前,子女们回家看望老人显然是出于体恤和关怀;以后,却很难说清那是源于血缘的亲情还是迫于法律的压力。
  从道德上讲,法律是一种低端的工具,而亲情是一种高级需求。如果有人突破了道德的底线,比如拒绝赡养甚至遗弃了老人,法律当然不能放任;但如果是高级的需求得不到满足,比如老人感觉精神上被忽视,那么法律就无能为力了,因为低端的工具无法满足高级的需求。
  法律不是万能的。它适宜调整社会性的事务,却不宜介入家庭的内部;它可以提供物质上的保障,却不能满足精神上的需求。因此,立法应该恪守这样的原则,那就是只去调整或规范那些涉及公共利益或者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而不强行侵入私人领域。近年来,随着道德上出现滑坡的趋势,立法中出现了以法治德的倾向,不少法律法规或草案出现了干预私人道德的条文,这不能不说是一种误区。
  “亲情入法”旨在精神唤醒
  湖北读者 胡 艺
  现代人的生活节奏越来越快,工作压力越来越大。子女关心老人有时显得力不从心,这种情况在“421”的家庭结构下,显得更为突出。给老人赡养费、聘请保姆也是一种孝心,但是金钱与保姆毕竟代替不了亲情。我们不能遗忘亲情与孝道,不能忘记了物质赡养之外的精神赡养。
  在人口老龄化的背景下,如何让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乐”是中国老龄事业的发展目标,也成了摆在政府与社会面前的一项迫切任务。当然,政府有责任完善养老政策,从物质层面为老人提供社会化养老服务。但是庞大的养老责任不能全指望政府来承担,从亲情的角度讲,政府的关爱不能取代晚辈的孝敬。所以,通过法律唤醒年轻一辈的精神赡养意识十分必要。我们一方面要保证老人衣食无忧,另一方面要对老人尽精神赡养义务,让“常回家看看”成为社会共识,让老人健康长寿并且充实快乐地安享晚年,无疑是一个发人深思的伦理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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