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合同补偿的2016年的,请问下2017年可以继续找补偿么
农田补产协议
甲方:花垣县海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龙潭镇角弄村村民
因乙方农田位于村道路或水沟旁,暴雨季节时泥沙流失影响乙方生产
或选厂用于生产储水没有生产的农田。本着自愿.公平.互利的原则,经
甲乙双方协商就稻田补偿等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一次性)按1000元/亩补偿乙方2016年稻田收成(计0.5亩),折合人民币伍佰元(500.00)整。
二.甲方补偿乙方稻田收成后,乙方不得以此事由防碍甲方的正常生产和运输活动,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三.本协议约定期限届满后甲方根据生产需要续签补产协议的,双方按本协议的补偿标准给予补产。
四.甲方在生产过程中不得改变乙方的农田的现状。
本协议壹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本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花垣县海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代表人(签字):龙文新
乙方(签字):龙娟
2017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