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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审李庄 暴露的问题不能视而不见

公审李庄 暴露的问题不能视而不见

程才律师 3681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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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30日,李庄案件在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作为一名常年负责国内重大案件开庭的记者,我于12月29日下午匆忙来到江北区法院,领取法庭的旁听证。

    首先,我要在这里“隆重”表扬一下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及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宣传工作的张瑞雪先生,表扬的原因就是他们严格地执行了最高人民法院刚刚下达的关于旁听工作的一份文件,使得到场旁听庭审的国内五十多家媒体记者都顺利地那到了旁听证,并且还在法庭的过道内安排了大量的临时座位。

    之所以要对此进行表扬,而且还是隆重的表扬,主要是因为就在此前不久,安徽芜湖中院在审理阜阳白宫书记时,故意给采访媒体设置障碍,并且变相地把公开审理变成了秘密审理。相比之下,重庆法院系统对于这次审理李庄案件所做的努力,还是值得充分肯定的。



    李庄案件从一发生,就引起了国内外媒体的高度关注。毕竟,律师这个身份实在是太特殊了,而李庄案件中的重庆、打黑、被告人指控、律师教唆、诱导等关键词又无一不是异常敏感,使得原本就引人关注的李庄案更增加了无尽的神秘色彩。



    关于李庄案件的庭审过程,由于很多媒体已经报道过,我在这里就不再进行详细的赘述。而李庄到底是无赖泼皮,还是仗义执言;对他的审判到底是欲加之罪,还是罪有应得;这些问题也不是本文所要探讨的话题。就像本文的标题一样,博主想要和诸位探讨的话题只有一个,那就是李庄案件所暴露出来的大大小小的若干个司法实践当中的问题,作为公众和国家机器,无论是谁都不应该视而不见。



    首先,李庄案件所暴露出来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律师法到底应该如何执行?

    依据我国律师法的规定,律师在会见在押被告人时,其会见的过程和谈话的内容是不受监控和监听的。

单纯说这个法条可能不是学习法律的人都不会太明白,我不妨举一个影视剧中的例子。曾经热播的香港电影《无间道》中有这样一个场景,当刘德华所扮演的律师进入到关押着疑犯的审讯室后,疑犯对和刘德华之间的谈话很是紧张,生怕被警察听到。此时刘德华看着审讯室头顶的摄象机说:放心,律师在这里,警察不可以录象。就是录了也没用,不可以当证据使用的。

    果然,画面一转,坐在监控室里的警察一看到律师进入了审讯室,立即关闭了监控的摄象机。

    这部电影在播映时,很多的内地观众都看不明白,为什么律师在审讯室和疑犯谈话时,警察不可以监控和录象呢?原因其实很简单,因为根据香港特区刑事法律的规定,律师在会见被羁押的嫌犯时,警方不得派员进入现场,不得进行监听或录象。即便是录象或监听了,所取得的证据在法庭上非但不会被采纳,还可能因为警方非法取证而使得疑犯无罪开释。

    2008年,我国修改了律师法,为了充分保障律师和被告人的权利,特意在律师法中增加了律师在会见被告人时不受监听监控这一条款。

    该[url=http://www.110.com/fagui/]法规[/url]修订到现在已经一年半的时间了,执行成效到底怎么样呢?从李庄在法庭上所讲述的三次会见龚刚模的经历上我们可以看出,这一条款几乎形同虚设。

    在三次会见中,始终有警察在场监控,甚至把摄象机搬进会见室,现场录制李庄与龚刚模的谈话内容。

当李庄为此投诉到检察院和法院时,得到的答复居然是:我们也知道他们(监听监控的警察)违法,但是我们也没办法啊!

    事实上,在李庄案件开庭审理之前,国内的诸多媒体都曾经就此问题披露过,更有李庄的辩护人高子程律师对这一情况给予了强烈的抨击。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作为重庆市的各级司法机关和我们这个国家的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都对此装聋作哑,从来不给出任何正面的回复,摆出一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嘴脸,任由诸多媒体的口诛笔伐,就是不出声。

    更有意思的是北京市的律师协会,当他们派出了所谓的五人工作小组到重庆了解情况后,居然对此种肆意践踏律师法的做法只字不提,相反还作出“重庆是在依法办案。”的结论。



    其次,我们再谈谈刑讯逼供的问题。

    在法庭上,李庄在面对公诉人所提出的“李庄诱导、唆使龚刚模编造自己被刑讯逼供的虚假供述”这一指控时,第一个反映就是向法庭申请对龚刚模的伤痕进行法医鉴定。

    当法警把伤痕鉴定的结论给李庄看的时候,他指着龚手腕部有伤的结论高声质问公诉人:龚刚模手腕部的伤痕就是被刑讯逼供的铁证,你们凭什么还说我是诱导教唆伪证!

    令人感觉到蹊跷的是,就在李庄案件庭审的当天晚上,CCAV在晚间新闻所播出的李庄开庭的新闻中,居然立即删除了原本一直被当做第一罪状的教唆诱导龚刚模编造被刑讯逼供一章节,而次日国内诸多官方媒体也一度都删除了这一罪状。由此看来,龚刚模被刑讯逼供基本上已经得到了认定,更何况还有法医鉴定佐证。



    既然有刑讯逼供的嫌疑,还有法医鉴定的佐证,那么龚刚模案件是否应该立即由法院退回检察机关补充侦查呢?检察机关是否应该立即对龚刚模进行询问并传唤曾经审理过他的警察呢?

    事实上,这一系列依法应该立即开始的程序我们都没有看到,展现在公众面前的却是2010年1月5日龚刚模案件正常开庭,并且在法庭上龚刚模的律师也只字不提刑讯逼供的细节。而龚刚模本人好象是在履行某种承诺一样地声明:我没有受到刑讯逼供;我指控的律师李庄……

    龚犯此举是否能为其换回一条性命我们不得而知,但是我们知道的是龚犯确实有被刑讯逼供的可能,而如果依此类推,重庆的打黑风暴中到底还有多少被刑讯逼供的“赵刚模”、“钱刚模”就更不得而知了。

    也就在前不久,某马屁级媒体披露了这样一篇文章《打黑局长会场点名抓人》,其中披露的细节是局长在会场上宣布:XXX,犯XX罪,抓;XXX,犯XX罪,抓;……。

    众所周知,一个人犯什么罪是需要由法院来定的,而不是由一个局长或什么领导就可以直接认定的。不过把这个典故和龚刚模被疑似刑讯逼供的事情联系起来看,我想重庆打黑风暴到底还裹挟着多少程序上的违法,就不难想象了。

    在此,我只想提醒我们这个国家司法系统的核心层,要警惕“打黑”变成“黑打”!



    第三个要引起关注的就是媒体杀人的问题。

    相信诸位还都记得,在重庆打黑风暴刚刚刮的时候,诸多媒体就连篇累牍的报道《黑老大XXX》、《黑老大如何如何》,而当诸多案件被公诉到法院时,更多的媒体就开始报道《黑老大XXX被公开审理》《今日公审黑老大XXX》。

    我感觉很有必要提醒一下,人家到底是不是黑老大,不是你媒体说了算,也不是公安局和法院说了算,而是需要最终经过法院依法审判,才能确定到底是不是黑社会,到底是不是黑老大。

    后来,处于新闻人的职业敏感,我注意到很多媒体报道的东西都如出一辙,甚至连错误都犯一样的错误。就好象说谢才萍包养16个情人这样的常识性错误,都是多家媒体一起犯。这就不能不让我怀疑是办案单位在故意向媒体授意,或者是故意偏颇地发布消息,借媒体之手抹黑某个被抓的嫌疑人。

    这一点从李庄案件就可以看出,2009年12月12日,李庄被抓。12月13日,中国XX报和CCAV就如出一辙地报道了李庄的种种“恶行”,其中第一个就是教唆诱导龚刚模被刑讯逼供的伪证。

    而当李庄当庭反击了这一指控并有鉴定书为证后,这两家媒体都同时扇了自己响亮的一记耳光。

    一个人即便是有罪,其名誉权依旧受到法律保护,媒体不经法院审理,上来就给人乱扣黑老大、黑律师的帽子,甚至还编造出所谓的“钱多、人傻”的短信息。笔者相信,背后没有某些办案单位的撑腰,就是借上几个胆子,那些媒体也是不敢如此胆大妄为的。

    在这里,我想劝告那些媒体一句话,当有一天那些被你们抹黑的黑老大起诉你们的时候,你们背后的指使者还会给你们撑腰吗?那一刻你们就会好象是参加裸体游泳大赛,水退了,人群都往后退了,而只有你自己被孤零零地丢在岸边上一样的尴尬。

    据我所知,李庄在打完这场刑事案件后,就会马上打名誉权官司,中国XX报,CCAV,你们等着败诉吧。



    最值得一提的就是,李庄案件的开庭时间和龚刚模案件的开庭时间本末倒置。

    就在李庄案件开庭前夜笔者和高子程律师一起去江北区法院领取法医鉴定书,期间高子程律师指出,应该先审龚刚模,再审李庄。

    高律师进一步解释说,李庄被指控的主要犯罪是教唆、诱导龚刚模作伪证,编造被刑讯逼供的虚假事实。那么好,先审龚刚模,你到底受没受到刑讯逼供,你到底和李庄是怎么说的?你手上的伤是怎么来的?是怎么形成的这些伤痕?

    “只有这些问题都解决了,李庄的案件真相也就清楚了。”高子程说。

    事实上,审理李庄是在2009年12月30日,审理龚刚模是在2010年1月5日,中间只隔了一个元旦假期。

    高子程表示,如果按照司法机关正常的办案程序,从李庄12月12日被抓,到12月30日这18天里,可能连他批捕的程序都没有完成。但是重庆的司法机关居然为这个案件创造了一个重庆速度,只有18天,甚至根本不理会辩护人提出的延期审理的申请。

    在高子程的点拨下,笔者发现了这其中的奥妙所在,那就是龚案已经超过了法定的审理时限,而在龚案开庭前先审李案,目的就是让李案不能引用龚案的结果,说白了,就是龚刚模到底受没受刑讯逼供都和你李庄没关系。说你诱导就是你诱导,说你教唆就是你教唆!

来源:搜狐博客--辰光的博客

    一个李庄案,暴露出的问题就如此之多,实在让人难以想象。让我吃惊的倒是我们的司法机关,居然还能好象什么事情都没有发生一样地审理下去,还能一审审到凌晨一点多。

    期间,一名接受采访的官员还大言不惭地说:我们要保证程序地公正,程序公正了结果也就一定会公正。

就在这位官员说过这句话不到十分钟,法庭上李庄高声地说:连抓我的警察都说抓我抓早了,告我伪证,我还没有形成一份证据呢。我的伪证到底伪在哪里?

    还是李庄案辩护人的那句话说得经典:依法宣判,李庄无罪;依人宣判,其罪当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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