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君与恶魔都是人类的公敌——兼为无党派解迷惑
鉴于无党派等均在暴君与恶魔的认识问题上总是犯迷糊,出现一方面推崇民主与法治,反对萨达姆等的暴政;一方面又总对残害无辜的恶魔下地狱大惑不解。本葫芦现准备了一锅热腾腾、香喷喷的“醍醐”来“灌顶”,不知道喜欢不喜欢。
一、暴君与恶魔的比较
暴君与恶魔虽有不同之处:犯罪的基础、方式不同,暴君手执公权,基本是“依法”“犯罪”(兼有理论上的犯罪和事实上的犯罪两种属性);恶魔手执刀枪,全是违法犯罪(完全就是事实上的犯罪)。相同之处:暴君与恶魔都是民主与法治的“爆破手”。暴君侵犯的主要是不特定人、抽象人的权利,可能是一个群体、一个阶层、一个种族,甚至是全体国民的权利,当然也有针对特定人合法权利的驳夺;恶魔侵犯的基本是特定人、具体人的权利,是有名有姓的个体。总之在对公民合法权利的侵犯是殊途同归。
二、邪恶与权利的比较
惩处一个暴君可能换来一国的清平,惩处一个恶魔可能换来一方的平安。惩处暴君基本不能依法进行,如果必须严格依国内法进行,那相反惩处暴君的人才是“违法”的。但惩处恶魔却可以严格依法进行,可以说惩处恶魔是人类普适的价值观念和基本共识。就算是萨达姆这个暴君把本国杀人放火的家伙送上绞架也是正义的。因为相对而言,惩处少数恶魔确实保护了大多数人的利益。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权取其重。这个道理,无党派应该是很清楚的。如果不惜牺牲公共利益而极力为恶魔主张权利,与为暴君主张权利的性质基本一样,造成的客观结果都是对违法犯罪的纵容、对多数人权利的漠视。老无也许可以为恶魔钻法律空子、起死回生找出法律依据,那你更应该、也可以到伊拉克为老萨找出更为有力的法律依据。
本葫芦认为:为恶魔主张权利这种思维扩大化的结果就是为暴君主张权利;反对暴君,崇尚民主与法治这种思维的具体化就是依法严惩恶魔。如果你还在固执地认为恶魔与暴君不能相提并论,恶魔就是应该送去作精神病鉴定。那等什么时候,有个更为狂燥更具高智商的恶魔也手执公权,有你好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