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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闹”现象之我见

“医闹”现象之我见

浅议 “医闹”现象的成因、危害和解决之道


在整个医疗怪圈里,很多这个行业所特有的名词,例如号贩子、医托、医串串等,而本文今天所论述却是另外一类人。这是一个特殊的人群,他们每天穿梭于各大医院之间,努力寻找“商机”,然后再采取扰乱医院就诊秩序的方式,向医院索取高额的赔偿。这就是今年以来全国很多城市出现的职业“医闹一族”。这样的“医闹”团体往往和出现了医疗纠纷的患者家属相互利用,或是在医院门前聚众静坐,或是在医院拉起横幅要求赔偿,严重的就将死者或伤者抬到医院门诊大厅扰乱就诊秩序。在医疗纠纷当事人获得了医院的赔偿后,“医闹一族”再与其分红。6月份,昆明连续有3家医院就分别遭到了“医闹”,深圳也出现了因“医闹”而使得医护人员头戴钢盔上班,医院成战场的无奈局面。

关键词: 医疗纠纷 医闹 暴力索赔 医疗事故

一、何为“医闹”?
“医闹”,顾名思义就是指那些出现医疗事故的患者及患者家庭到医院进行“大吵大闹”的人。“医闹”另一个名词,即“暴力索赔”,就是以暴力手段达到维权目的,迫使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从“医闹”的表象上我们可以将“医闹一族”进行如下分类:职业医闹与非职业医闹;公开医闹与隐性医闹。所谓非职业医闹是指由患者本人或患者家属因患者与医院发生医疗纠纷采取暴力进行医疗损害索赔的人,而所谓职业医闹就是指以医闹为职业的人,后者其实与医疗纠纷并无任何关联。所谓公开医闹就是指公开暴露在世人面前的医闹,而隐性医闹一般是指在背后指使、鼓动、策伐不公开露面的医闹。

二、 “医闹”的现状
医疗纠纷是最难以清晰界定和解决的难题之一,全世界皆然,非中国所独有。原因也非常简单,因为医疗本身就是一项以失败为终点的实践过程,我们每个人一生都至少有一次,逃不脱在“失败”的医疗过程中死去的宿命。正因为如此,围绕医疗纠纷而发生的各种矛盾、冲突、诉讼,也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现象,甚至成为困扰政府和法律的难题。
就国内而言,从昆明首现医闹以来,深圳、北京、广州、成都、重庆、上海、哈尔滨、南昌、郑州等诸多城市也相继出现 “医闹一族”,大有“星星之火,可以燎原”之势。
在美国那样律师业发达而公民“善讼”的国家,则专有一批律师“找一些发生医疗纠纷和可能发生医疗事故的人……借这个名义,到法院(而非医院)通过诉讼(而非闹事)获得经济好处”。严格说来,这也是一种“医闹”,不过是以法律的名义、在法制的轨道上进行的合法“医闹”而已。以至于美国总统布什都曾多次在讲演中公开指责那些专事“医闹”的律师为“诉讼渣子”,祸害了美国的医疗事业。
据英国政府的统计数据显示,2000年遭受患者攻击的医护人员达65000人,而每3名护士中就有1人遭到患者或其家属的辱骂。

三、“医闹”产生的原因
造成医疗纠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医院、医护人员方面的,也有患者自身的原因,同时也有国家和社会方面的原因。而“医闹”的产生正是由于医患之间的医疗纠纷没有理性的、合法的解决渠道去引导的情况下产生的。
1、从医院、医护人员方面的原因进行分析:
(1)医院的管理体制方面原因。比如,医院给医护人员采取效益工资制,医生的工资高低与其与在科室效益及其医护人员本人效益相挂勾,医护人员也需要养家糊口,于是不该做的检查也给患者做、开大处方、开进口名贵药,在药量、药价和用药档次方面给医院增收。患者承受了昂贵的治疗费用,都是苦不堪言,怨声载道。
(2)医生在医德医风方面是日渐滑坡,例如在社会存在着一种“医生不收红包,患者不敢接受手术”的荒谬现象,可见医护人员收红包现象给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有多深。现有部分医护人员责任心不强、服务态度差,也加剧了医患之间的矛盾。
(3)医护人员医疗技术水平低下,误诊误治现象经常出现。当患者承受了高昂的医疗费用后,不但病情没有好转,反而恶化,哪个患者能容忍,他不闹你医院才怪。
(4)目前医生与患者沟通不良是最为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医生在检查时,除了叫你抬头挺胸外基本是一言不发,然后挥动大笔在病历上写上患者永远也看不明白的 “天书”。看完一场病下来,患者得的是什么病根本无法得知。交流障碍,增加了患者对医护人员的不信任度。
(5)医院方面普遍存在这样一种心态即“不怕你告,也不怕你上吊,只怕你来闹”和“大闹大赔,小闹小赔,不闹无赔”。“医闹”们正是逮住医院这种心态,才有了其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2、患方的原因最主要是对医疗结果期望值过高,认为到了医院就是进了保险箱,患者没有认识到人类目前人体机能的认识还很有限,无法包医非病。医生的治疗效果一旦与患者的期望值有相差,患者就会产生不良情绪,对医生医院多有非议。
3、国家的原因:
(1)我国目前的医疗体制存在诸多问题。药价虚高、以药养医好象是我国医疗体制中无法解决的一个问题。而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推广很有限,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少面窄、医疗项目也很少,大部分患者自费医疗,患者对高昂的医疗费用叫苦连天。
(2)国家提供的合法解决纠纷的渠道不畅。 “医闹”现象其实是“高昂的诉讼成本下的无奈选择”。患者在通过合法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利益时而得不到公力救济时,患者依据维权的次优依赖原则,只能走非理性的、不合法的的路进行维权。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发生医疗纠纷时可以有三种途径处理即协商处理、行政调解和诉讼程序。但此三条路存在各自缺陷: A、协商处理方式:由于医患双方信息极度不对称、专业能力不可同日而语、经济地位相差悬殊,双方谈判地位极不平等,患者永远处于弱势一方。当医方居高临下时,患方自然而然不能接受此种处理方式。 B、行政调解方式:作为行政调解的主持人卫生局,由于是医院的娘家,帮助减轻医方责任似乎是其本能反应。因此,卫生局推诿拖延事故的处理,是患者申请行政调解过程中常见现象。时间一久,患者根本不愿意相信卫生行政部门,此处道路也只是自动闲置起来。 C、诉讼程序:诉讼对患者来说,是一项高消费、奢侈的消费。因此,选择诉讼维权,是患者一项不得已的选择。进行诉讼,需要律师费、诉讼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此不但耗钱,而且耗体力,直接成本过高。再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但所花费的时间长,有时仅市级医学会鉴定就需要一年的时间。不但时间长,且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存在天然不公正性,不透明性、鉴定人与医方具有千丝万缕的关系,公正性受到怀疑,而且鉴定人不签名的集体负责制其实就是集体不负责任 。
(3)法规不完善。在立法层面上,缺少专门的、统一的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现有的法律法规有相关法规相冲突、不完备有漏洞,人为地制造混乱,增加了医患之间的矛盾。
4、社会的原因:(1)报刊网络等媒介的社会舆论导向有时报道不实或负面报道过多,制造出一种医疗 “行业乌鸦一片黑”的恐怖氛围。(2)在国家公力救济不到位和自力救济力量过小的情况下,社会救济也显得尤为重要。但目前我国却了缺少了第三支力量,社会上没有出现可以调处医患矛盾的中立的社会中介机构。医患矛盾少了一个缓冲地带,使得医患之间的冲突直接面对面。

四、“医闹”的危害
“医闹”实际上是一个“利一而害百”的危险行当。“医闹”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患者谈判力量,使得医患之间的力量和利益达到暂时平衡。但就健康的医疗秩序而言,其饮鸩止渴的副作用可谓贻患无穷。对医方来说,医院形象受损、医院工作秩序受扰、医生人身受伤;对患者来说,当医方如履薄冰,躲避在畏惧 “医闹”的心理中,医院医生的治疗行为必然异化,不敢大胆施救,在对待疑难病上推委和拒医,最终贻害广大患者,比如郑州一家苦于“医闹”的医院就径直表示:“疑难杂症宁可不治”。或者医方多做无关的检查以防漏诊而增加患者医疗费用开支增大。“医闹”恶性膨胀,必然扭曲患者心态,从“有理取闹”走向“无理取闹”危害医院利益。对社会而言, “医闹”会引发更大的医患对立,影响社会安定。

五、如何解决“医闹”问题?
“医闹”能否取缔?本人认为,“取缔”不如“取代”。医闹无法取缔,至少是不好取缔。因为没有人在自己的背上贴上医闹的标签,他们的身份就是患者的“亲友”!当然,患者是绝对满口承认的!对于这样一群为自己讨说法,壮声势的“亲友”,并且是能让深恶痛绝的医院和医生难堪的“亲友”,患者只有嫌少,怎么可能嫌多呢!警察在这个问题基本上是无能为力的!因此才会出现警察出面当说客,让医院赶快“舍财免灾”的场面,毕竟,这些人闹下去,那些警察也得天天来对着他们一把鼻子一把泪的“表演”,谁看了都难受!所以不管是警察动了恻隐之心也好,是为了自己赶快“脱离苦海”也罢!都是希望医闹能快点结束,怎么结束?当然是给医院压力啥!唉,可怜的医院!医闹一出现,好象怎么一下就成了矛盾的核心呢?这可能是很多医院到现在都还想不通的道理!医闹的“零”风险也决定了很多人会“把这个有前途的事业”长期的做下去!医闹的组织者在和患者家属接洽谈判时,是不会要患者家属前期支付费用的,也就是说为了获得患者家属的绝对支持,他们在达成赔偿目的之前,都是免费给患者家属帮忙的!而组织者给那些大哭大闹的一天保证三顿盒饭,然后给个20、30的“工资”,就可以“闹”了!多则一周,少则一天,事情就搞定了,在目前高成功率的状况下,这些医闹及其组织者,可谓尝足了甜头。闹成功了,可以分到几万元,甚至十几万元,而且是很短的时间内达成;如果失败了,顶多损失几天盒饭钱,这样的“好事”放在你面前,你干么?所以,这个工作还真是个“有钱途的职业”!真是佩服第一个发现这个商机的人,我想这人脑袋准是尖的,不然怎么就找到这么‘有钱途的职业’呢!既然无法取缔,那么只是通过降低患者的维权成本,引导患者走上合法的、理性的维权道路,才是解决医闹的根本途径,达到治标又治本。
(一)目前各地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医方采取措施的有:山东省立医院建立“医疗纠纷预警机制”;上海长征医院首设医疗纠纷风险基金:基金总额为前三年赔付总额的平均数加20%,其中医院50%、医生(200~500元/人)40%、某些手术利润10%。社会救济方面的:天津首家专职医患纠纷调解机构——金必达医疗信息咨询服务公司:由医师、法律专家组成;苏州成立了“苏州和协医疗纠纷调解中心”。政府的:广东省准备制定《医患道德公约》;珠海出台了《珠海市医疗责任保险试行办法》:由医疗机构固定保费和医护人员个人风险储备金组成。
(二)建议:
1、医方应采取的措施:外树形象,内强素质。改善医院的管理体制;提高医术水平;高尚医德;优质服务;勤于沟通;当医疗纠纷产生时,要积极面对。
2、患方:病前要参加医疗、意外商业保险,使得病有所医,不会因为治疗费用过高而产生不良情绪;病后进医院治疗时要改变就医观念,医院不是保险箱,不能包医百病,降低期望值,积极配合医生治疗。
3、国家:(1)完善立法,扩大医疗保障范围,推进医疗体制改革。进行事前防范。(2)确保司法公正、公开、公平,效率司法,理顺现有公力救济渠道,借助社会力量来开辟更多合法处理医患矛盾的事后救济机制。

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 陈东文律师
2007年2月3日
不是喜欢学美国吗?就一个办法:镇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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