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热爱的“黄松有”倒下了
据新华网1月19日快讯: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黄松有犯受贿罪和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看到这一消息后,我曾长久地沉默不语。
有人质疑,为什么“许霆”或其他“许霆们”误取十几万元被判“无期”,黄松有受贿、贪污几百万也只是“无期”。也有专家(也有的被称为“砖家”的)赶快释疑说比黄松有贪得更多的人,也有没被执行死刑的,如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总经理陈同海受贿近2亿元,只判了“死缓”。姑且不论该专家论据是否能够服人,我倒是希望黄松有能够被“宣告无罪”。
在我看来,由于其身份的特殊性黄松有哪怕仅仅被确认为“违纪”而被“无罪释放”,其“震撼力”也绝不亚于死刑判决。所以,计较判决结论的“精确性”实在是没有什么大的价值。
关于黄松有“问题”的影响力,早在其被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后就曾引起过极大的震动。不知其他人其时曾作何感想,我记得我当时听到这一爆炸性的消息后心情“灰暗”极了,我为此而伤心、伤感了很久。鄙人位卑,从未有缘结识或拜访过这位共和国的二级大法官,倒是对其所主编的著作及其他专著很熟悉、很崇拜,对其发表的有关学术性文章很欣赏,经常不遗余力的搜集和拜读。至今,我仍然不愿意“恶意”地攻击这位大法官的学术水平,固然这些挂着“黄松有主编”或“黄松有著”的有关学术著作不见得都是这位大法官亲自操刀主笔的。但至少,我说是至少,在某一个时期内这些著作曾经较好地起到了指导司法实务工作的作用。比起梁大教授和王大教授的有关远离中国司法实践而显得空洞无物的那些著作对司法实务更具有指导价值。因此,当我今天看到某位“法律人”评论黄松有的一本物权法著作有什么“几处错误”并嘲笑黄大法官的水平不怎么样的消息时,很是气愤。我感觉发表这个评论的这位“法律人”的道德水准欠佳,有点幸灾乐祸、落井下石的感觉。犯了类似于我党历史上的一个同类型的错误,好像林彪“反”了一次“革命”,就把林彪的所有“革命”历史“功绩”都抹煞了一般,甚至都不敢承认林彪“曾经”是共和国的元帅之一了。
回归正题。令我十分难过的是,为什么我们的“人民”江山如此多娇,引无数贪官“竞折腰”?
更令人深思的是,据1月12日的新华网报道,改革开放30年来“外逃”官员数量约为4000人,携走资金约五百多亿美元,算起来平均每名官员卷走的资产高达1亿元人民币。外逃官员中甚至有原云南省委书记“高严”这样的高官。据诸多公开报道,许多出事的官员曾经多数出身“寒微”,也是经过多年的不懈奋斗才到达他们人生的顶点。像胡长清就是出生在湖南常德市黄土店镇一个贫寒农家,父亲早亡,系由嫂娘抚养成人的。1943年出生于贫瘠陕北吴堡的原沈阳市市长慕绥新,系1970年3月毕业于清华大学电子工程系电机制造专业的高材生,和1942年出生同是毕业于清华大学的*总书记是校友,都是“寒门出贵子”的典型代表。黄松有也一样,据有关公开报道其成长经历也很贫苦,系出生在广东汕头市澄海区莲上镇兰苑村一个贫苦农民家庭。但为什么他们一个个地都“出事”了?
而且,更为有意思的是,诸多官员在落马后“忏悔”时,总是会说“对不起人民”、“对不起党”、“对不起组织的教育和培养”。这能让我们该怎样痛苦地反思呢?“他们”是不是“逼着”我们应该“反思”:我们的党对普通党员的教育是极其成功的,唯独对这些身处高位的高级党员的“教育”是极不成功的?因为普通党员都很爱国,至今没有听说过有外逃的,只有这些身处“高层”的党员才会叛党、叛国。因此,我们难以解释为什么我们国家会有那么多“外逃”官员,不是曾经一度说那边是如何如何的“水深火热”吗?我们的这些同胞们为什么却要义务反顾、前赴后继地“逃”离我们伟大的社会主义祖国呢?答案只有一个,那就是我们对这些党员的“教育”是完全失败的。
老实说,每当听到说有某党务官员或行政官员“出事”了,无论这些官员的“出事”是基于政治的、经济的或生活的等何种原因,或是出事官员的级别有多么的高,我都不屑于给予任何关注。但是,当我一听到“黄松有”法官出事了,而且是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我顿时觉得这心“拔凉、拔凉的”,甚至有一种“天塌地陷”了的悲情。因为,我一贯天真地认为,党务官员与行政官员出事再多那都是皮毛小事,损不及我们的“根本”。只要以法院和法官为代表的司法系统不出事,我们的国家就依然不会有什么大的“风险”。不是有多少人都在津津乐道地说“司法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吗?现如今,最后一道“防线”被攻破了,不就等于我们的阵地被“腐败”这个“敌人”完全占领了吗?司法公正、社会公正还有何希望呢?
我曾经甚至还天真地认为,虽然在“黄松有”之前司法系统出事的法官不止一个、两个,出事的法院也不止一家、两家。甚至还出现了像辽宁沈阳中院和湖北武汉中院那样的差点儿“一锅端”的极端现象,但我坚信我们的“最高法院”绝对是公平、公正的化身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希望所在,所有的“冤假错案”只要到了“最高”这一级绝对能够纠正过来。但是,“黄松有”的出现,令我们悲伤至极,就好像我们曾经呵护的某棵“参天大树”它看起来“枝繁叶茂”,但实际上已经连根“烂”掉了。
很显然,我们对作为“个体的”“黄松有”应当寄予深刻的“同情”,由于“人民”没有“教育”好你,而且对你的“监督”不力导致了你的“悲剧”。因此,现实版的“黄松有”其实也是一个“受害者”;但是,我们对作为“系统的”“黄松有”们只能说一声“抱歉”了,因为大小“黄松有”们实在是太多了,“人民”忙得喘不过气来,只好眼睁睁地看着你们掉下了“悬崖”。
请允许“我”代表“人民”向你们表示深深的歉意!
我们搞法律的都知道“无罪推定”原则的价值含义,因此我们“坚信”或只能“推定”我们现有的所有没出事的法官们永远不会出事,永远不要出事,你们肯定比“黄松有”干净!因为,我们绝不会像中国“老年”报那样犯“有罪推定”的低级错误,出来一个“黄松有”就否定全中国的“黄松有”。
我宁愿相信“黄松有”与“最高法院”的对应关系在我们共和国的反腐史上绝对只是一个“极个别、极个别”的“个案”而已。我宁愿希望廊坊中院最终能够神奇地宣告我曾经热爱的那个黄松有大法官“无罪”。那样,我尽管半信半疑,但还是似乎留有一线“希望”。如今,廊坊中院无情而残酷地击碎了我仅有的残存的那点“希望”。
我要向天悲呼:廊坊中院,我恨你!
我们全体国民应当强烈地呼吁“中纪委”,你无论查什么系统什么级别的官员,我们都支持,但恳请你千万别查“最高法院”,您就给我们小老百姓留点儿我们的国家还是有很大的“希望”而且是“前途光明”的念想吧!
(作者:师安宁,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