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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也上訪,《法官法》保障不了法官在法院

法官也上訪,《法官法》保障不了法官在法院

文/杨露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是为法官制定的,为了提高法官的素质,加强对法官的管理,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司法公正。然而,黑龙江省大庆市却出现了一起《法官法》不能保障法官永远在法院工作的怪事,并且这个法官还是法院的当时的副院长。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朱洪军,正在法院副院长,也是法官,的位子上,干得有劲的时候,被某领导给看上了,硬给安排到了区司法局,副局长。朱洪军不理解,“自己是法官,《法官证》还在手,却不能在法院”,边干新工作边找有关上级,“不是对党索要什么,但是得让人明白究竟咋回事啊”。

  朱洪军当时干得好好的,不跟宋鱼水比,光跟本院的人比,也算得上好法官了。当时,萨尔图法院其他副院长多名陷入了一起幼女被强奸却对恶人轻判的司法腐败,正在被省纪委调查或已进入司法程序。院长,对这几名正在被调查或审理的法官负有领导责任,也算不上合格的院长了。

  《法官法》第二条规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法官法官,不让他(她)在法院,硬给整到别的单位去,怎么当法官?这样的尴尬就是,人《法官证》还在手里呢,却上不了法庭了。

  党管干部,我们党的一项重要原则,到什么时候都不能丢。当历史的车轮行驶进21世纪后,一个鲜明的时代特征就是党领导人民进行依法治国,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结合起来,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按照宪法,法院由属于国家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而不是由党委或政府产生。另外,《法官法》第十一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之所以出现人大那边没撤,组织部,即党这边,已经给撤了,主要就是因为有时不尊重宪法。凭某领导“一句话”就把法院的副院长撤掉,关键就是没能摆正党的领导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中的位置,过于独断了。而人大,开始时无动于衷,后来又不得不履行法律程序,则是“橡皮图章”的惯性。

  以权代法和无视法律,一时损害的是法律形象,让人觉得法不像法。更深层的,腐败套腐败,积重难返,腐败就难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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