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是否适格成焦点
今天的庭审现场,坐在原告席的是“北雁云依”的父亲吕先生,而原告“北雁云依”因刚满1岁未能出庭。坐在被告席上的是历下公安分局的诉讼代理人。
庭审刚刚开始,历下分局的诉讼代理人便提出两项主体不适格理由,并据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理由一是,“北雁云依”作为原告,主体不适格。历下分局认为,目前,“北雁云依”尚未经户口登记,并不具有主体资格,因此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
理由二是,历下分局作为被告主体也不适格。历下分局诉讼代理人称,主管“北雁云依”户口登记的具体部门是燕山派出所,而根据相关行政诉讼
法规定,原告只能起诉燕山派出所而不是直接起诉历下分局。
对此,吕先生当庭表示反对,认为历下分局的两项辩驳理由属于推脱。他说:“历下分局作为上级主管部门负有管理的义务,属于适格被告,而让燕山派出所出庭应诉与历下分局应诉,没有本质上的区别。”
主审法官在听取双方意见后宣布休庭,原被告双方提出的主体是否适格的意见,将由合议庭进一步合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