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诬农民依法“复仇”反诉公检法
作为“被诽谤罪”的“主人公”,重归自由的河南沁阳八位农民决定依法“复仇”。
今年3月,8位被以“诽谤”治罪的农民脱离囹圄之苦后,拒绝与司法机关“和解”,他们不仅拒绝了所谓的国家赔偿,还对17名办案的警察、检察官和法官提出了枉法裁判的控告。
他们的依据是刑法第399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到追诉的,情节严重的处5年至10年的有期徒刑。
对于近几年层出不穷的“诽谤官员案”,刑法中的这一条款到底能不能制裁膨胀的公权力?此类事件的关注者正拭目以待最后的结局。
“他们想用国家赔偿的名义私了”
诽谤案发生在2008年3月盆窑村村委会换届前夕。盆窑村农民赵满仓、郑可元等人为了阻止村支书吴小宝连任,编写了“盆窑村老百姓反腐斗争专集”、“村贼吴霸天的罪行”在村民中广为散发。
这个举动惹恼了吴小宝,他向公安报了案,经过公检法一系列流程,8位农民分别因诽谤罪获刑一到两年。
2009年国庆节前夕,媒体的介入改变了此案的走向。沁阳市公安局以“被害人撤回告诉”为由撤案,沁阳市检察院也随即撤诉。
很快,重获自由的几个农民接到了领取国家赔偿的口头通知。对至今还睡在借的窑洞里的赵满仓来说,被羁押500多天,获得6万多元的赔偿金是一笔巨大的数额,然而他拒绝了。不约而同和他一起拒绝的,还有其他五位被诬农民。
“我们没有看到正式的国家赔偿决定书,没有看到他们把这个案子定为错案,他们这样做就是想用国家赔偿的名义私了。”“诽谤者”张中芳的弟弟张保证说。8人出事之后,他一直帮助这些五六十岁的农民上访。
政府派人一对一地说服六农民接受赔偿的工作一直在进行,农民强力抵制数月后,终于想到了一个法律维权的方法。
今年3月,张中芳等人依据刑法第399条前往沁阳市检察院,对17名涉案官员提出控告。这些被控告人包括:三王庄镇办案民警、沁阳市公安局局长、常务副局长和刑警,沁阳市检察院的公诉人和沁阳市法院的审判员。
8位农民请求检察机关以“徇私枉法罪”或者“枉法裁判罪”追究13人的刑事责任。
“我们这样做能敦促沁阳公检法机关承认自己的错误,为我们恢复名誉。”张保证说,其实公检法内部已承认这是一起错案,但却不愿以正式方式认可和赔偿。
公安部今年1月下发的文件明确无误地认定了沁阳错案。文件中要求各地公安机关深刻吸取“沁阳市公安局错误办理诽谤案件”的教训。该文件表示,沁阳警方“对于农村换届选举期间个别群众对民主权利和民意诉求的过激表达行为,滥用刑事司法权力处理”;“盲目迎合领导意图,在没有对小字报内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就以诬告陷害罪立案,并对多人采取强制措施,在缺乏充分证据情况下,又变换罪名以诽谤罪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执法监督不落实,在该案办理的多个环节,沁阳市公安局多个部门及分管领导都进行了书面审核把关,但均没有认真负责地提出审核、审批意见”。
“既然公安部都认定这是个错案,为什么沁阳公检法还不肯认错?为什么办案者不能受到追究?”张保证反问记者。
证明“枉法”难关很多
根据刑法第399条控告司法人员徇私枉法、枉法裁判,是否可行?
数位法律专家指出,六农民的控告行为将面临诸多法律障碍。因为对公权力机关动辄将公民以诽谤罪入刑的行为,法律上的制约机制相当缺乏。
刑法第399条规定的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和徇情枉法情节有三种,一是“对明知无罪的人使他受到追诉”,二是“对明知是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三是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法律专家称,司法实践中,因第二个情节入罪的较多,而因第一条入罪的却相当罕见。
刑法学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认为,“明知”是一条弹性因素,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对案情有一个调查过程,所以就算后来认定是错案的,也不一定是“明知他无罪”,很可能是过失办错了案。
阮教授同时表明,在我国定罪的门槛比较高,即使“明知无罪”成立,也需要有较严重的情节才能追究刑责。
中国社科院刑法学者刘仁文认为,诽谤罪不牵涉单位犯罪,只能针对个人,所以徇私和徇情只能是办案人员的个人动机,比如贪图钱财、女色或者袒护亲友同事,或者挟私报复等。但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吴小宝给办案人员什么物质和情感上的好处,似乎缺乏这个要件。
“如果没有徇私、徇情的证据,本案就不能构成徇私枉法罪。”刘仁文说。
刘仁文表示,诽谤罪的立法漏洞也使类似案件很难被定性为“枉法裁判”。诽谤罪原则上是自诉案件,但是如果“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可以提起公诉。“这一‘但是’条款的存在,你就很难证明司法机关用诽谤罪乱抓人是枉法。你说是自诉,他说是公诉,他可以说是对法律不同的理解。”
刘承认,这个漏洞的存在,使公权力机关滥用诽谤罪这一条款成为可能,从而滥用权力,并且可以逃避刑责。
然而即便如此,学者认为沁阳农民的控告有积极意义,“至少是对枉法者是一个警告。”
8位农民的代理律师却表达了不同看法。他认为,自诉还是公诉没有争论余地,程序错误就已暴露枉法是否基于“明知”。对来自公诉环节的诽谤案,侦查机关只有满足举证责任,证明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受到了“严重危害”。否则便不能立案抓人,检察院也不得批捕起诉,法院更不得开庭审判,否则便是“明知”。因此,他认为,“沁阳公检法机关的行为无可置疑地是枉法”。
4月5日,南方周末记者向沁阳市检察院检察长聂全武了解案件进展情况,聂未予回应。该院投诉科科长史艳曾向张保证表示,控告材料已经交由有关部门调查,但“这仅仅是调查,不能被理解为已经立案”。
作者: 南方周末记者 黄秀丽 实习生 沈燕妮 发自河南沁阳 北京 (本文来源:南方周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