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女律师受审看刑事律师的风险
据中国法院网1月18日报道:北京一家律所的女律师薛辉为了帮助自己的当事人洗脱强奸的罪名,引诱被害人出具假证言,还提议被告人家属伪造身份证。1月18日上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2006年11月17日,31岁的律师薛辉为了使涉嫌犯强奸罪的犯罪嫌疑人陈书成(已判决)逃避法律制裁,在海淀区看守所外引诱被害人辛某书写了其与陈书成互不知道对方年龄的虚假材料,并将该虚假材料递交给陈书成案件的承办民警。后在薛辉的提议下,陈书成的继父陈九斤和其弟小帅(化名,陈书成之弟)伪造了辛某案发时年龄超过14周岁的身份证,由薛辉递交给陈书成案件的承办检察官。
薛辉在法庭上提出,律师在刑事案件中,律师在接受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委托后,有没有调查取证权,该如何实现调查取证权的问题。薛辉的辩护人认为,这是她承办的第一个刑事案件,在刑事案件方面的经验严重不足。
对于刑事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已经是老生常谈了,为此,北京齐致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刘海律师说:当看见又有一位同行栽在了刑法第306条上,而且还是一位刚刚步入刑事界的新人,深感痛心,已经在刑事辩护届行走了多年,虽不敢说如履薄冰,但也经常提醒自己格外小心,一贯行事比较低调,但不断的耳闻目睹继续的有人在306条上出事,还是想说些什么,以便后进者能够引以为戒,出入此道者予以参考。
前几天,刘海律师刚刚接受《法制日报》记者的采访(题目为高风险致使辩护率低 刑事辩护律师面临六难题1月6日发表),具体谈了刑事辩护律师的执业风险的问题,下面刘海律师再重申一下主要可能出问题、存在风险的地方,以便能引起读者注意:
一、取证的风险:
说起取证的风险可能是大多数律师出问题的主要风险,尤其是306条,就像一口刀时刻悬在刑事律师的脖子上,稍有不慎就会带来杀身之祸,所以很多刑事律师或者转行不做刑事,或者干脆就不取证,谈虎色变,但大多数律师只知道有这个风险,不知道怎样预防,其实刘律师认为风险虽然存在,但不是没有办法避免的,只要稍加留意就可逢凶化吉。比如,在侦查阶段,发现有对嫌疑人有力的证据,一般的刑事律师会像发现至宝一样立刻将该证据取得,以便到法庭上给公诉机关致命的一击,这里我要强调的一点是:千万不要这样做。因为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只提供法律帮助,不是辩护人,法律没有规定律师有取证权,律师的取证权是从审查起诉开始的,那么律师如果发现证据怎么办?立刻通知侦查机关。因为依据我国刑诉法的规定,侦查机关有义务收集嫌疑人有罪和无罪的证据,只要发现证据立刻第一时间通报给侦查机关,这样侦查机关可以立刻固化该证据,调整侦查方向。如果律师不小心自己取了证就会面临这样一种窘境:您询问的证人可能是侦查机关已经找过并制作了笔录的人,如果您调查时,该证人的证言与侦查机关询问的笔录有冲突,那么律师必然面临有引诱、恐吓、贿买的嫌疑,而对于证人来讲也存在有作伪证的可能,假如证人有遭一日为求自保,必会把责任都推到律师身上,说是律师让这么说的,到时候律师的境地就真的很难堪了。再者由于律师在这个时候没有取证权,因此该份证据是完全没有法律效力的。
而到了审查起诉阶段,由于律师的身份发生了转变,由原来的提供法律帮助的人变成了辩护人,这时依据刑诉法的规定,辩护人有了调查取证权,但只要注意以下几点就可自保:一是取证时一定要两位律师在场;二是在取证前先问一下这个证人是否已被侦查机关或检察机关调查过,如果调查过,依据刑诉法的规定,这些证人应属于原告方面的证人,在对他们取证前一定要先行取得管理机关(案件在审查起诉机关就由检察院批准,案件在审判机关就由法院批准)的批准,然后再取证,否则可能惹火烧身;三是取证时不要有引诱的话语出现,一定要客观表达;四是最好在笔录的开始加上这样一句话:“在我们正式谈话之前,我们是否相识?我是否对你有引诱、贿买或威逼的情形?我希望您所说的都是客观事实,不要有任何的主观臆断”。
二、让委托人看案卷材料:
根据我国刑诉法解释及相关保密法的规定,案件审结前的案卷属于国家秘密,按照等级划分属秘密级,如果刑事律师将案卷随意的给委托人看,属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律师与委托人都将可能面临受到刑事处罚的危险,因此希望刑事律师管理好自己的案卷,不要一味的取阅委托人。
三、引诱被告人翻供:
这种情形也是刑事律师容易出问题的地方,有些刑事律师在被告人已经非常明确地供述罪行后,为了博得委托人的好感,而劝被告人翻供,并且指导被告人翻供的具体实施方案,这是一件非常危险的行为,虽然此种情况我国刑法没有规定为犯罪,但却属于严重违反执业纪律的行为,要受到纪律处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