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凭什么判吴英死刑
早听他人说吴英被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的消息,近来有空在网查了有关信息,感觉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如此判决真是太愚昧无知了。
从记者报料的关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通篇表述来看,没有从根本上指出吴英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产的确凿证据,主观猜测臆断的“莫须有”成分很大,按“疑罪从无”的刑事原则看,只能以无罪论处。更多的客观证据表明,吴英案倾向于民事案件范畴。
即使吴英案的集资诈骗罪构成要件具备,按《刑法》第192条最高量刑也只能是无期,而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适用《刑法》第199条是完全错误的。从整体和逻辑的语意看,《刑法》第199条必须在集资诈骗、票据诈骗及信用证诈骗三者兼具的条件下才可适用,而非仅是其中之一具备即可。吴英案中根本看不到票据、信用证之类的字眼,如果仅是三罪之一即可的话,那死刑量刑直接分别附在第192条、第194条、第195条里面即可,何必另起法条。
本人认为,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如此草菅人命的判决,只能说明浙江省的法院系统已经到了腐败不堪的地步。广大浙江人民应同反动反人民的法院作坚决地斗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