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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原交通局长受贿140余万获刑13年

苏州原交通局长受贿140余万获刑13年

扬子晚报8月19日报道  昨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市原交通局党委书记、局长严某受贿一案。法院查明,2003年至2008年期间,被告人严某利用担任苏州市交通局副局长、苏州沿江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副指挥、苏州市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副总指挥等职务便利,先后多次非法收受钱财,合计人民币140.5万元。当天,法院以受贿罪判处严某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财产140万元;受贿款140.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利用高速公路项目疯狂敛财

严某今年41岁,大学文化,曾担任苏州市交通局党委书记、局长。苏州市中院审理查明,严某所犯受贿罪行,主要发生在他担任苏州市交通局副局长、苏州沿江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副指挥、苏州市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副总指挥、苏州市市政公用局局长等职务期间。

作为苏州市交通局一名掌握实权的人物,严某掌管辖区内不少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招投标,成为众多企业争相拉拢、孝敬的对象,而他的绝大部分受贿事实,也与高速公路项目有关。

法院审理查明,严某非法收受他人巨额钱财,主要有8次,起点是在2003年,终于2008年。从法院查明的一笔笔受贿款项看,在向严某行贿的这些人当中,中铁集团下属公司负责人数次出现。

2003年初的一天,严某利用担任苏州市交通局副局长,兼任苏州沿江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副指挥、苏州市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副总指挥的职务之便,在自己办公室内,非法收受中铁集团某公司副总经理熊某所送人民币10万元,后来在高速公路、高架工程设计变更、招投标等方面,为熊某谋取利益。

不久,严某利用自己担任上述职务的便利,非法收受中铁集团某公司董事长刘某所送的人民币10万元,后来在高速公路、高架工程设计变更、招投标等方面,为刘某谋取利益。

到这年的下半年,为感谢曾在高速公路、高架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工程款支付等方面给予帮助和照顾,江苏某公司项目经理任某给严某送来现金8万元。

第二年下半年,严某利用担任苏州市交通局副局长,兼任苏州沿江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副指挥的职务之便,在办公室里,非法收受范某通过中间人朱某所送的人民币10万元,后来他在高速公路绿化工程招投标等方面,为范某谋取利益。

同年9月份和2006年上半年,严某利用担任苏州市交通局副局长、兼任苏州沿江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副指挥的职务之便,非法收受路桥集团某公司项目经理张某所送的现金人民币20万元和1万元的购物卡,并在高速公路设计变更等方面,为张某谋取利益。

除了单次受贿,还有持续受贿。在2003年至2007年期间,严某利用先后担任苏州市交通局副局长、苏州沿江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副指挥及苏州市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副总指挥等职务之便,多次非法收受中铁集团某公司副总经理兼项目经理杨某所送的人民币共计37.5万元,并在高速公路、高架工程设计变更、工程款支付等方面,为杨某谋取利益。

几乎同时,严某利用担任苏州市交通局副局长、兼任苏州沿江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副指挥、苏州市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副总指挥等职务之便,多次非法收受苏州某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陶某所送的人民币43万元,后来,在高速公路、高架路工程招投标、设计变更等方面,他为陶某谋取利益。

到2008年初,严某已经担任苏州市市政公用局局长。中铁集团某公司总经理白某为了与他搞好关系,以便能承接市政工程,送给严某现金人民币1万元。


系重大工程领域职务犯罪

苏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严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40.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本案系重大工程领域职务犯罪,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严某因涉嫌受贿犯罪归案后,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庭审时认罪态度尚好,退清了全部赃款,可对其从轻处罚。为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及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依法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严某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40万元;受贿款140.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本文来源:新华报业网-扬子晚报 作者:吴志蕙 忠言 于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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