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佛山高明原副区长受审翻供否认诬告书记
广州日报8月31日报道 佛山高明区原副区长梁瑞强昨日受审 否认全部指控 称警方“非法取证”
“我没有向任何人检举过马亮照,没有写过对马亮照的检举信。”昨日上午,佛山市高明区原副区长梁瑞强涉嫌诬告陷害区委书记马亮照一案,在禅城区法院开庭审理,梁瑞强当庭翻供,否认了全部控罪。整个庭审峰回路转,辩护律师提出了马亮照宿舍被盗案中的“四大疑点”,梁瑞强又忽然提出警方“非法取证”,这使得整个庭审在毫无先兆的情况下宣布休庭。
现场:旁听者排起长龙
昨日早上8时许,原定开庭时间未到,佛山市禅城区法院门前就打起“蛇饼”,排起了长长的人龙。保安要求每名入场者用身份证登记,并打开挂包检查,因此入场进度一度非常缓慢,法院加派人手后才疏导了人流。
第一审判庭虽然是禅城区法院最大的审判庭,最多也只能容纳50人,眼看着不断涌进法庭的被告家属和记者,法院工作人员赶忙搬来了多张椅子,增加了20多个座位。法庭里顿时没有站脚的地方,中途要想离场,只能像挤牙膏一样挤出庭外。
原定9时开庭的案子,最终推迟了半个小时才开始。书记员解释说,上班时间路上堵车,三名被告人羁押的南海看守所路程较远,所以出现了一定的延误,希望旁听人员给予谅解。
紧张:检察官错称被告
9时30分,三名被告身穿黄色囚服,戴着手铐步进法庭。
第一被告梁瑞强的辩护律师吉雅杰向法庭提出第一个要求,希望法庭能够允许梁瑞强不用戴手铐,但被主审法官以法警规定为由拒绝。
也许是紧张的缘故,女检察官在庭上连续三次出现口误,将“被告人梁瑞强”说成“被告人马亮照”,引起旁听人员一阵喧哗。
庭审过程一波三折。梁瑞强全盘翻供,否认诬告马亮照,并提出警方存在“非法取证”。
11时30分,主审法官经过斟酌后,宣布由于梁瑞强提出非法取证,法院决定对案件中止庭审,再次开庭时间另行通知。
在场的记者和家属守候至下午1时10分,才看到三人被押离法院,坐上警车回看守所。
梁瑞强全盘翻供否认诬告书记,梁伟雄、林建波承认事实但否认犯诬告陷害罪,辩护律师提出盗窃案四大疑点
梁瑞强突然提出警方在为他录取口供时“非法取证”,使得法官中止庭审,再次开庭时间未定
涉嫌5宗罪
向有关部门举报马亮照家中被盗走港币450万、价值6500元的笔记本电脑及价值72万的哈苏牌照相机。马亮照为掩盖巨额财产,要求公安机关封锁消息,对罪犯免予起诉。
经查,该案已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破,高明区法院已经对涉案罪犯作出判决,认定马家被盗财物实际价值63693元。
向有关部门举报马亮照收受谭某巨额贿赂,违规通过组织考察于2007年任命谭某为高明区更合镇镇长,2009年任命谭某为更合镇镇委书记。经查,高明区委对谭某的提拔任命符合组织程序,未发现谭某与马亮照之间存在买官卖官关系。
向有关部门举报2009年4月马亮照以淘汰、关闭企业相威胁,要求高明区顺某陶瓷有限公司、新粤某陶瓷公司将煤渣以超低价卖给马亮照儿子马某,马某通过高价转卖谋取暴利。
经查,马亮照儿子马某受朋友苏某所托,通过他人介绍苏某与顺某陶瓷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认识。之后苏某于2009年3月以每吨90元的市场价格从该公司购得部分煤渣。马某没有从中获利。
2009年7月,根据梁瑞强指使,梁伟雄指使林建波将举报信内容整理成两个网帖,委托冯某在香港先后八次上传至网站。第一个网帖称马亮照被盗财物价值 500多万,其中的港币460万是“赵某”为感谢马帮其投得高明大道、和合大道工程所送;第二个网帖称,马授意他人在高明区经贸局私设小钱柜用于挥霍。
经查,上述工程中标单位、施工监理负责人中均无“赵某”其人,也未发现马亮照有使用区经贸局小钱柜资金的情况。
2009年5月,梁伟雄听说马亮照在高明区经贸局设立一个“小钱柜”私用,便设法获得账号,并通过梁瑞强获得经贸局领导的签名复印件,后与林建波伪造成相关的经费报销审批表等,企图用于举报和传上网。后梁伟雄觉得审批表伪造得太假而弃用。
窃案4疑云
辩护律师称窃案存四大疑点
11时,庭审进入质证阶段。禅城区检察院出示的第一份证据是马亮照的证词,却引发了律师质疑法院此前对马宿舍被盗案的刑事判决。
根据马亮照的陈述,2008年7月1日12时许,马居住的高明区荷城街道健力街二巷6号2梯301房被盗,6万多元现金、手机和电脑等被盗,当时他就马上报案。2009年8月14日下午,有朋友给马打电话,说网上有帖子说他被盗的事情。2009年9月7日,佛山市纪委召开通报会,通报调查情况,证明了马的清白。马亮照指出,该事件“严重影响到了区委、区政府的形象,影响了高明有关工作正常开展”。
吉雅杰当庭回应说,她觉得盗窃罪本身就有诸多疑点。
疑点一:究竟谁才是屋主?
吉雅杰说,事发地点是高明区荷城街道健力街二巷6号2梯301房,这个地点佛山市纪委通报会和法院一审二审都已确认,但在法院判决书中,这个地址却不是马亮照的住宅,判决确认该地址主人叫吴伟明(应为口误,正确应为吴明伟)。
“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吴伟明是马亮照的司机,我不清楚同一地址同一事件中,为什么被害人会是不同的人。”
疑点二:其他盗贼去哪了?
吉雅杰称,判决书显示,法院只判决了该案一名嫌疑人,而且这名嫌疑人仅仅是负责接载其他同伙的司机,未真正参与案件,其他人全部在逃。
而检察院提供的证据里,佛山市纪委的情况说明指出,警方已先后抓获了三名犯罪嫌疑人。“那么请问,其他两人何在?是什么人?在案件中起到什么作用?为什么司机被判七年,其他人却逃避了法律的制裁?”
疑点三:到底是谁报的警?
“很明显的是,佛山市纪委的情况通报和判决书当中,出现了描述案发过程两个完全不同的版本。”吉雅杰说,在判决书中,被害人吴明伟陈述,2008年7月 1日12时30分许,他回到高明区荷城街道健力街二巷6号2梯301房时发现自家大门被人撬开;可是在佛山市纪委和公安局提供的情况说明中,高明区荷城街道健力街二巷6号一居民下班回家,发现三楼的一房门被撬开,于是联系马,马才立即报案。
疑点四:凭什么取保候审?
吉雅杰最后提到,被告人梁根云住在江西省宜春市,并不住在佛山。他2008年8月11日曾因盗窃罪被羁押,2008年9月1日被批捕,可是2009年1月22日就被批准了取保候审。在两份判决中,找不到梁根云可以取保候审的理由。
吉雅杰说,更值得怀疑的是,梁根云是在2009年9月9日,应该是网帖已经公布了盗窃案的情况后这样一个“敏感时期”才又被抓起来的。“这个案件事实上是存在问题的。”
被告反应
梁瑞强:否认全部指控
“我根本没有指梁娉华(梁伟雄的曾用名)诬告马亮照,没有向梁娉华提供过资料,没有写过对马亮照的检举信,没有向任何人检举过马亮照,没有在网上发布过马亮照的帖子……”梁瑞强一连多个“没有”,开始全盘翻供。
对于新增的受贿罪,他说得更直接:“受贿罪里所说的事情全部都是编的。”对于指控的15万受贿金额,他承认的确有收过,但是这些钱都是他应得的。第一宗里,佛山市公路工程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庄奕忠给了他10万元,他说他原来就是该公司的员工,他1998年离开该单位时,他中级工程师的资质就一直挂靠在他们那里,这10万元就是他在单位里应得的报酬,他收了钱后也没有给过庄方便。第二宗案件中,他收受的5万元是别人放在月饼盒里的,他事先并不知道,并觉得这只是一种节日的慰问,收了钱后也没有给行贿人便利。
同伙:认事实不认控罪
梁伟雄与林建波两人承认事实却不认罪。“我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意见,我只是对罪名有意见,应该是诽谤。”梁伟雄说,他所举报的事实都是有依据的,不过只是有部分夸大了。
林建波也否认指控,他称,他与梁伟雄是远房亲戚关系,事先并不认识梁瑞强和马亮照,关于马亮照的负面信息都是梁伟雄告诉他的,他只是按照梁伟雄的要求写检举信和网帖,这根本算不上是诬告。
“将负面信息发到互联网上是谁的主意?”“梁瑞强。”……面对公诉人提问,梁伟雄说得最多的就是“梁瑞强”。看到梁伟雄的言语不利于梁瑞强,梁瑞强的辩护律师吉雅杰开始不断向梁伟雄发问。“第一宗案件你一时说是原组织部长告诉你的,一时又说是梁瑞强告诉你的,竟然是谁告诉你的?”“你说是梁瑞强指使你的,有其他人在场吗?”吉雅杰发问越来越快,也略显激动,法官终止了双方的问答。
庭审风云
再起波澜:区长知情?
检察院提交的第二份证据是梁瑞强的供述,里面除了马亮照外,还提到时任高明区区长的潘志文。梁瑞强提到他要报复马亮照的原因:2009年3月,马亮照让市审计局查高明区恒达交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账,事前没有和他打过招呼。由于他是分管交通的,他觉得马是针对自己。
供述还说,有一次梁娉华在办公室里将一封写好的举报信给他看时,潘志文也在场并看了那封举报信。梁娉华告诉他们,举报信已寄到了全国人大及纪检部门,当时梁娉华还说假如发到网上,“就会有好戏看”。
突生变故:非法取证?
梁瑞强当场指出,从公安机关介入开始,就存在违法取证的行为。法官要他举具体例子,他说2009年11月26日下午4时至6时,次日上午9时到下午2时许,这两次询问都有问题。
梁瑞强说,这两次的询问人是公安局刑警大队的钟某和李某,但他都不知道警号,因为两人从来只穿便服。
他称,2009年11月26日下午,在两个多小时的提审过程中,钟某都只是和他聊天喝茶,当晚他就精神恍惚,有点想死的感觉。第二天中午,两人给了他一个盒饭吃后,他忽然很困,李某拿起电脑让他看,他很快就头晕眼花,注意力无法集中。之后他们就将电脑里的东西打印好让他签字了。
法院裁决:中止庭审
检察官向法庭上提供了一份南海区看守所出具的相关证明,证明梁瑞强那两天并没有出现不适。
律师吉雅杰说,证明上只有南海看守所盖的公章,没有相关人员签字,不能确认是看守所哪一个人作出的,依据规定不能作为合法证据。
法官经过斟酌后,宣布对案件中止庭审。
三被告人资料
梁瑞强,今年46岁,原高明区区委常委、副区长。因涉嫌诽谤,于2009年10月21日被刑事拘留。
梁伟雄,曾用名梁娉华,女,今年38岁,个体户,因涉嫌诽谤,于2009年10月2日被刑事拘留。
林建波,今年36岁,高明区沧江中学老师。因涉嫌诽谤,于2009年10月5日被刑事拘留。
三被告人于2009年11月6日因涉嫌诬告陷害罪,经高明区检察院批准,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