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政府的批示
村民手中的代金券
代金券背面的说明
国际在线9月7日报道 四川宜宾喜捷镇红楼梦村的村民近日向中国之声反映,当地村委会把多年来拖欠农民的400万元土地款印成了精美的代金券,替代人民币发给了农民。这些代金券可以在本村内转让、赠予,还可以继承。但如果想换成真钱却要等到60多岁。记者调查发现,400万代金券的背后,还隐藏着更大的玄机。
四川宜宾红楼梦村共有300多户人家,1083人。记者在村内看到,很多人家甚至没有像样的家具,本该属于他们的400万人民币却变成了印制精美的代金券。村民肖艳说:“这400万他(村委会)不直接分钱给老百姓,每个人给你分4250.8元的代金券,而且要到60多岁才能换成真钱。”
村民出示给记者的代金券印制精美,底色为白色,正面的桔黄色花纹和人民币的防伪花纹相似。和人民币一样,代金券上也印有编码,面值也分别用大写的汉字和小写的阿拉伯数字显示。人民币上印有“中国人民银行”的字样,这些代金券上印的则是“红楼梦村民委员会”,券面上盖有村委会公章。代金券背面的“说明”里明确告知,此券可以在“本村村民之间转让、继承、赠与”,但没有标注兑换的时间和有效期限。
那么,村民们会在本村内使用这些代金券呢?记者听到了不同的声音。有的村民说:“有人转让给我我也可能会要的,因为他们给我们做的就是钱”,也有村民说:“写的是可以转让,但那是死钱,死了才拿的到钱,像我们这种年轻人,你必须要等到六七十岁才能拿到钱,转让也没人会要”,还有村民说:“我不会接受,在我看来(代金券)就是一张白纸,这一届村委认这个代金券,可以兑换成钱,但是下届他能吗?他能保证吗?”
在红楼梦村委会,村支书徐怀、村主任徐植和、村副主任徐明同时接受了记者采访。据介绍,这批代金券是2005年左右印制发行的,总额为400万元,共有941张分发到村民手中,村委会每年给年纪大的部分村民兑换一次。目前,只有66岁以上的人兑换到了现金。村委会副主任徐明告诉记者,“如果村民在66岁之前死亡,这笔钱将由死者的亲属或家属来领取,代金券可以继承,也可以在村民之间进行交易。“
那么,村委会私自印制发行代金券的行为是否合法呢?面对记者的追问,三位村官都以沉默作答。再三追问之下,他们出示了当地镇政府对此做过的批示。批示上盖有宜宾县喜捷镇人民政府的公章。批复中写道,经镇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同意你村印制代金券。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村民代理律师赵三平认为:“镇政府批准印制发售代金券的行为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他违反了人民银行法和人民币条例,而且数额特别巨大,有400万,严重侵害了村民的财产权。从法律的角度来讲,这个代金券可以起到一个债权证明的作用,证明村委会应该给我这么多钱,仅仅能起到这样一个作用。”
那么,这些难以兑现的代金券究竟是怎么来的,红楼梦村什么会冒着违法的风险给村民发代金券呢?
据三位村官介绍,原来村集体有个企业,叫红楼梦酒厂,厂区面积347.76亩,使用的是本村的集体土地。2004年,上届村委会把酒厂转让给了成都老渔翁餐饮发展有限公司。这400万元就是当时老渔翁公司付给村集体的土地款。
现任村委会副主任徐明介绍:“转让协议上就是一句话,400万涵盖该土地所涉及的一切费用。等于采取整体包干的形式,用400万将该片土地的所有款项一并兑现给红楼梦村民委员会。”
徐明介绍,签订协议时,全村共有941人拥有土地,其中一部分人的耕地包含在被转让的厂区范围内。当时的村委会就把这400万土地款平分成了941份,平均每人4000多块钱。但这笔钱没有发给村民,而是又原封不动的借回给了老渔翁公司,农民手中拿到的就是等额的代金券。原本在厂区内有地的农户,每年每亩地还可以从老渔翁公司获得800斤稻谷。这每亩800斤的稻谷就算是借款的利息。
村委会领导告诉记者,现在这块儿土地已经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归红楼梦酒业公司所有,但围在村委会外的村民们却说他们并不知情。徐明也证实,如果没有当上村副主任,连他都不知道土地已经被征为国有:“如果我没有干上这个村副主任,我也不清楚。按当时的政策就是农转非,然后给失地的农民工购买社会最低生活保障,采取相关的安置工作,我们由于当时企业是村办企业,对村民就没有进行实质性的赔偿。”
记者在村委会和老渔翁公司2004签订的协议中看到,这“347.76亩土地为划拨土地”。另一份宜宾县人民政府文件中则记载着,早在1996年,县政府就同意征用该宗土地作为红楼梦酒厂建设用地。
既然早在14年前,土地就已经同意被征为国有,村民们为什么一直不知道呢?
知情人告诉记者,2005年以前,酒厂一直是村集体企业,96年的征地是一个“非常之绝密计划”,只有极少数人知情,“申报土地的想法是一箭双雕的,一是可以拿到国家的使用土地计划,二是减少公粮统购,当时办理国土证花的二三十万块钱,可能也是被私吞的。”
据村委会领导介绍,从2005年起酒厂就围起了围墙,不再允许农民耕种,大片土地一直荒芜至今。而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一块本应属于农民的农村集体土地,不知不觉中变成了国有土地,转手又被卖掉,本是土地主人的农民得到了一张张看上去很美的代金券。过程听上去很复杂,结果却是那样的简单。
离开村子时,面对难以兑现的代金券,失地农民说出了他们心中的渴望:“种地,种地。我们农民是靠种庄稼为生的,我们就是想要我们的土地。”
造成这样的局面?究竟谁该负责?有关主管部门又将如何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