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两口质疑儿死与医院用药有关 将尸体冷冻一年
质疑儿死与医院用药有关
靖宇夫妇将儿尸体冷冻一年了
记者 郑伟/报道
本报白山讯 还有十三天,就是靖宇县青年李克明去世一周年的日子,然而他的尸体却始终被其父母保存在殡仪馆的冷冻箱内,原因是二老质疑儿子的死与靖宇县人民医院在诊疗中的用药有关。
死者家属
在医院先打针后吃药
回家一段时间后死亡
据李克明的父亲李建讲,儿子李克明如活着今年32岁了,当过兵,生前在靖宇县畜牧局工作。2009年11月13日7时30分,儿子来到他开的兽药店说肚子疼,他便让儿子自己去靖宇县人民医院看病。
等忙完了,李建便打电话告诉妻子儿子正在医院看病。妻子孙凤秋便来到靖宇县人民医院找儿子。“我到医院时还不到早8点,看见儿子在医院大厅椅子上坐着,手里掐着两个处方单,他说医生已给他开药了,但医院现在正交接班,所以没交上款,是自己在药房押了50块钱后借的药,然后由护士给注射的针剂和口服的药片。”
由于找不到给儿子最初接诊的医生谭凌云,见儿子肚子仍是很疼,孙凤秋便手持处方找到了衣树梅医生,对方称:“是谭大夫经手治疗的,我不了解情况。”
在医院大厅坐了一会儿,李克明表示自己好些了,想要回家吃点饭。就这样,李克明在母亲的陪伴下离开了医院,回到了父亲的兽药店。
“他在炕上躺了一会儿,大约过了40分钟,他忽然像喘不上气来似的,脸也憋得够呛,我们一看急忙打了120,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医院
在医院先吃药后打的针
未按要求检查私自回家
孙凤秋说,儿子死后,经过42天的漫长等待,一份由通化矿业(集团)总医院病理科刘亚华出具的《尸检报告》送到她手中,里面注明了李克明的死亡原因分析,系根据尸检的大体及镜下病理变化可考虑为左心衰、肺淤血、肺水肿所致猝死。
“我儿子身体强壮得很,平时连感冒都没有,怎么会突然冒出这么多的病呢?”家人开始怀疑李克明的突然死亡与靖宇县人民医院有关医生的诊治和用药有关。
2010年1月17日,李克明的父母将靖宇县人民医院告上法庭。2月25日,为明确责任,靖宇县人民医院向靖宇县人民法院正式递交了《司法鉴定申请书》,申请法院委托对该起医患纠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而申请鉴定内容为:申请人对患者李克明的诊疗有无过错,李克明的死亡与申请人的诊疗行为有无因果关系。即是否构成医疗事故。
在这份《司法鉴定申请书》中,靖宇县人民医院阐述了简要的事实和理由:患者李克明于2009年11月13日因“右季肋部阵发性针刺样疼痛30分钟”而到申请人单位就医,根据患者的体征,申请人在急诊室先用了口服平痛新片(学名叫“盐酸萘福泮片”)和654—2注射液(学名叫“盐酸消旋山莨碱注射液”),同时提检心电图和B超,以便进一步确诊和治疗。而患者没有按医生要求进行检查,私自回家。10时19分,申请人单位120接报警,立即赶到患者家中,虽经积极抢救,终因无效而死亡。
司法鉴定
死因与诊疗中用药
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2010年5月17日,受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处的委托,吉林正达司法鉴定所正式受理了此案。8月3日,该所正式出具了一份《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在“分析说明”一栏中,第一项便注明“李克明死亡原因系心源性猝死”。第三项则注明“靖宇县人民医院的诊疗过程中出现用药失误”的字样,下面还对此进行了详细的解读,即:从提供的医学资料记载,患者无明显诱因出现右季肋部针刺样痛,呈阵发性。主任看过病人后,考虑胃痉挛可能性大,待除外心绞痛及肝胆胰腺疾病,并开单提检心电图、肝、脾、胰、胆B超,嘱病人立即做以上辅助检查,待结果回报后进一步诊治,以上靖宇县人民医院的医疗行为无明显过错。
但被鉴定人及其家属未遵从医嘱错过诊断(发现)心脏病的最好机会而猝死家中。但医方予被鉴定人口服“盐酸萘福泮片”2片(40㎎),用量虽不超量,但该药为严重心血管疾病、心肌梗死所禁用,故存在用药失误。因病理解剖确定被鉴定人系心源性猝死,故应用“盐酸萘福泮片”为诊治中所禁忌。
此外,“分析说明”的最后一项也表示:李克明尸体解剖病理学诊断为心源性猝死,靖宇县人民医院在李克明疾病诊断不明的诊疗过程中使用“盐酸萘福泮片”,存在失误,应为李克明死亡的诱因,即“盐酸萘福泮片”的使用与李克明心源性猝死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鉴于此,鉴定意见中明确表明:被鉴定人李克明的死因与靖宇县人民医院在诊疗中使用“盐酸萘福泮片”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近日,针对此事,记者来到靖宇县人民医院采访。据接待记者的常务副院长陈美森讲,由于“一把”院长马永森没有在家,他没有权力决定是否接受采访。记者可以到靖宇县卫生局和靖宇县人民法院去了解有关案情及医院方面对此案的态度。
记者随后在靖宇县人民法院得到证实,由于靖宇县人民医院对吉林正达司法鉴定做出的这份《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存有异议,故提出了二次司法鉴定的请求,目前正在向省高法申请审批。
来源:城市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