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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以合作开发金矿为名诈骗劳模80万 获刑13年

男子以合作开发金矿为名诈骗劳模80万 获刑13年


被告人王胜利受审 (李钦鹏拍摄)
  以合作开发金矿为名,诈骗全国劳模陈某80万元的被告人王胜利今天获刑。11月26日,北京海淀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胜利有期徒刑13年,罚金人民币1.3万元。

  陈某为什么相信王胜利?

  59岁的王胜利是河北唐山人,曾经当过兵。2004年,曾是1995年的全国劳动模范的陈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王胜利。王胜利自称负责原中国工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胜利金企业集团所属的所有金矿、煤矿等。为了证明自己的身份,王胜利还曾出示军官证和红头文件。陈某说,当时王胜利劝他投资金矿,考虑到丰厚的回报及王胜利的背景,再加上自己已经退休,没什么事儿,他就与王签订了合同,2004年11月至2006年11月间,支付合作费用人民币80万元。能够骗过陈某的就是:一张假冒的军官证,若干份虚构的中国工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胜利黄金企业集团文件和伪造的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中央法制局军委文件的红头文件。

  2009年11月1日,被告人王胜利被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胜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针对被告人王胜利及其辩护人所作的无罪辩解及辩护意见,法院认为,首先,被告人王胜利在公安机关曾经供认其以合作开发金矿为名骗取被害人陈某80万元,仅辩解该笔款项已经退还给陈某。而被害人陈某的陈述及证人证言相互佐证,证实了王胜利以合作开发金矿为名实施诈骗的经过,也证实了陈某给付王胜利80万元合作费用、之后相关收条被王胜利以一张收据换走的事实。其次,在案96万元的收据虽然有所涂改,但从文义上理解,陈某确实交纳了股金96万余元。根据陈某的陈述及合作合同可见,王胜利为企业控股方、主权方、法人代表,陈某并不懂经营管理,因此开矿资金理应由王胜利入账并开展经营合作业务,这也是“经办人”应有的含义。因此,可以认定王胜利收取了陈某的开矿股金。再次,陈某对被骗金额有多次陈述,但合作合同上双方明确了出资额为80万元,结合被告人王胜利所称收取了80万元的供述,可以认定王胜利的合同诈骗金额为人民币80万元。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王胜利表示要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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