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户遭强拆状告政府 对方称自身并非执法主体
来源:南方农村报
南方农村报12月30日报道:12月21日上午,一起行政诉讼案在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开庭。原告黄某、何某是在防城港市港口区桃花湾片区养鱼的养殖户,他们状告的是防城港市水产畜牧兽医局。
这起养殖户和政府部门之间的纠纷源自今年7月。两位养殖户回忆,7月7日上午,有100多人突然来到他们的养殖场内,分组乘上快艇,驶向鱼塘中,把水中隔离用的渔网、网箱等水上养殖设施全都割烂毁掉,然后离开。
养殖户损失230万
黄某等养殖户说,他们在这片水域养鱼近20年,而且办有水产养殖证,并向港口区税务局、工商局缴纳税费。他们认为,根据我国《渔业法》有关规定,对未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制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是《渔业法》并没有赋予渔业主管部门,即防城港市水产畜牧局强制拆除养殖塘的权力。相反,黄某等养殖户是有证的合法养殖。水产畜牧兽医局强拆养殖户200亩养殖塘是滥用职权的行为。
遭到强行拆除后,黄某等几名养殖户委托有关单位,对被强拆的水域面积和水产品进行了测绘和评估。报告显示,这200亩鱼塘中放养的各类鱼因养殖设施被人为破坏,网破鱼逃,共造成经济损失230万元。后来,当黄某等养殖户拿着评估报告向防城港市水产畜牧兽医局提出赔偿时,遭到拒绝。
原告养殖证被收回
在12月21日的案件审理中,养殖户黄某等拿出由港口区水产局核发的养殖证(复印件)和防城港市国土资源局核发的图纸原件等材料称,早在1994年,他们就在桃花湾这片总共450亩的养殖场取得了水产养殖证。因为1996年修钦防高速公路,部分养殖塘土地被征用,而养殖证原件也在1995年被防城港市国土资源局收回。由于养殖证没被注销或失效,后来他们就继续在剩下这片未被征用的200亩鱼塘内继续养殖。
而被告代理人认为,原告的养殖证是上世纪90年代办理的,且被防城港市国土资源局收回,这不能证明原告如今还在该片鱼塘养殖。对此,原告继续举了一些鱼苗养殖场开具的送货单称,2006年至今年3月,他们先后几次到南宁、钦州等地的养殖场,购买了价值30多万元的鱼苗投入养殖。对此,被告代理人认为,原告只有送货单,没有发票和协议等材料,这还不足以证明原告继续在此处养殖。
谁是执法主体?
黄某等养殖户还提出,防城港市水产畜牧兽医局是否有强行拆除养殖场的资格?水产畜牧兽医局是否构成执法主体,是否实施了具体的行政行为,强拆养殖户的养殖场是否有法律依据?
被告代理人承认,作为渔政主管部门,防城港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并没有法律赋予的强制拆除养殖户养殖场的执法资格,但是在这次强拆和清理行动中,防城港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并非执法主体。
被告代理人还说,今年6月18日,该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和国土资源局联合在当地媒体上发布《通告》。明确规定,限于今年7月3日前,所有在桃花湾片区的住户或养殖户,对规定范围内已回收补偿的土地及海滩涂养殖的水产品、水上建(构)筑物进行自行清理。逾期不自行拆除和清理的,将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强制拆除和清理,所造成的损失由住户或养殖户自行负责。在这次强制拆除行动前,该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制定了具体方案,并于今年7月2日上报到了防城港市政府。在强拆行动中,行动队由市建委、国土资源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等有关部门等抽调人员组成,其中水产畜牧局抽调人员最多,达30人。
据了解,在此案开庭10多天前,法院方面曾做了协调工作。被告防城港市水产畜牧兽医局曾意向赔偿几名原告养殖户约50万元,希望原告撤诉,但养殖户们坚持“要用法律公正说话”,坚决不撤诉。12月21日上午的庭审休庭后,港口区人民法院将择日继续审理此案。(来源:南方农村报 作者:余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