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救伤者破坏现场被认定全责 法院称交警正确
“司机因救伤者被佛山交警认定全责”引网络热议
晨报支招:第一时间报警准没错
晨报记者 罗剑华
1月3日,《广州日报》刊发的一则当地政法新闻,引起了读者的广泛关注。在这起新闻事件中,一宗在特定情况下发生的交通事故,似乎让当事人在道德公正和法律正义的不同均衡度上,遇到了尴尬的境遇。对此,很多网友都觉得该事件中的佛山交警定责不当,有鼓励他人在事故中见死不救的嫌疑。
法院:交警认定正确
根据《广州日报》的报道,去年1月,杜先生驾车和骑摩托车的李先生发生撞击,并致对方受伤。事发后,杜先生在佛山交警到场之前,就开车先将李先生送到医院急救。虽然李先生得到了救治,不过,由于没能保护现场,交警无法从事发现场获得相关物证,在最终的事故责任认定中,杜先生被交警以“未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为由,定为应承担事故全责。也因此,杜先生被李先生提起总额约25万元的民事索赔。
但在杜先生看来,事故的发生实际上是他和李先生的共同过错行为造成的,自己被判负事故全责,显然并不公平。
当地法院审理认为,佛山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正确,杜先生理应承担李先生的伤残损失。但考虑“公序良俗”的立法意旨,杜先生及时将李先生送救的行为,避免了李先生生命、健康出现更大的损害,其行为值得肯定和鼓励,应对其责任予以减轻。最终,法院一审酌定判决杜先生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向李先生赔偿57174.49元。
在“新闻晨报微博”、“宽带山”及部分车友论坛上,很多网友都对发生在佛山的这宗交通事故纠纷提出了自己的观点。网友“Vipona”提出,这起事件是“教育他人,你救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得看着他喊叫疼痛或者死亡”;网友“系统连接错误”觉得,这个事件是在指引公众“看到突发事件,远离现场及时报警才是上上选择”。
业内:争议可能误入伪命题
然而,这则看似令人纠结的新闻,在业内人士的眼中却有更为冷静的思考。“我仔细看了稿件原文,发现报纸上并没有完整披露交通事故纠纷的整个过程。”一位常年从事交通事故调处工作的司法人员告诉记者,在司法实践中,事故责任方在交警出具责任认定书之后,如对交警定责存在异议,可在规定时限内申请行政复议。可在媒体报道中,并未提到杜先生是否曾申请过行政复议等维权行为。此外,该稿件标题称“肇事司机救伤者被认定破坏现场”,但在稿件中,交警认定的是“因抢救伤者未保护现场”,这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当地媒体在报道上似有些不够精准。
[晨报支招]
如果自己遇到类似的交通事故该怎么办?怎样才能最大可能挽救伤者的生命和健康,同时又不让自己承受不必要的责任?
1、在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报警永远是正确选择,你可以在查看伤者的同时,向110接听人员描述伤者的基本情况,并根据110的建议,采取正确的处置方式;
2、一定要移动车辆的情况下,务必利用手机、粉笔等工具,固定事故发生后的现场位置,即使自己没有能力,也应当尽力向过往车辆寻求帮助;
3、在日本和我国台湾等医疗救助系统较完善的国家和地区,交警并不鼓励非专业人士送救伤者,因为交通事故中的很多伤情,如不具备专业医疗技能和设施,是不能轻易移动伤者的,否则只会加重病情。所以,在靠近市区、医院的地段发生事故后,最好等待120急救人员到场对伤者进行急救,专业人士的救助效率可能会更高。
4、有能力的车主,可自行在车内购置“行车记录仪”之类的取证设备,不到千元的花费,可以很大程度上规避交通事故无法取证的现实尴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