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之便受贿 中学总务副主任领刑
中国法院网讯 1月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梁军(化名)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8200元,上缴国库。 梁军于2007年9月担任港北区某镇某中学总务副主任,负责学校总务处工作。2009年9月,任某镇某中学主任。2008年秋季期开始,梁军利用负责学校总务处工作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供货商财物,为供货商谋取利益,具体事实如下:
2008年秋季期,梁军与经营大米的老板陆某联系,决定由陆某向学校食堂供应大米和食用油。2009年2月的一天,梁军在贵港市妇幼保健医院对面收受了陆某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1000元。
2009年春季期开学前,梁军到贵港市港南区的鼓浪屿饭店与经营大米生意的老板姚某、肖某吃饭。饭前,梁军收受了姚某、肖某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2000元。在梁军的关照下,姚某、肖某与某镇某中学签订了大米供应合同。
2009年秋季期,梁军与猪肉老板覃某商定由覃某负责向学校食堂供应猪肉。2009年秋季期,梁军先后三次共收受了猪肉老板覃某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2400元。
2009年春季期开始,经与鸡肉老板杨某商定,梁军决定从杨某处采购鸡肉。之后,杨某为感谢梁军的关照,分别于2009年春季期、2009年秋季期及2010年春季期期末,先后三次送给梁军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400元。
2009年秋季期开学前,梁军与鸡肉老板季某商定由季某向某镇某中学食堂供应鸡肉。2010年1月底及2010年7月初,梁军在季某的店铺处,先后两次收受了季某给予的好处费共人民币2400元。
2008年秋季期,梁军负责食堂的蔬菜采购后,经与蔬菜老板刘某商定,决定由刘某固定供应蔬菜给某镇某中学食堂。为感谢梁军的关照,刘某在2009年春季期、2009年秋季期及2010年春季期,先后多次给予梁军的好处费共人民币8000元。
综上,梁军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8200元。
2010年7月15日,梁军在检察机关对其立案侦查前,主动交代了其收受供应商给予好处费的全部犯罪事实,并于同年8月30日退出赃款人民币12700元(该款现存于港北区人民检察院)。在本案审理期间,梁军的家属代其退出赃款人民币5500元(该款现存于法院)。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梁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的好处费共人民币182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受贿罪。梁军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向检察机关如实供述自己受贿的全部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梁军能自愿认罪,并已退出全部赃款,可予以从轻处罚。赃款人民币18200元属梁军的违法所得,依法应没收,上缴国库。根据梁军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的规定,遂作出上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