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陪同受害者到银行仍被拒绝 银行理由是警察没出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本报讯(记者刘晓星) 因为遭遇电话诈骗,广州市民李女士误将4万多元存款转到骗子账户。数分钟后,惊醒的李女士报警,并在警察的陪同下到银行要求冻结骗子账户,却遭到银行以警察没有出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为由拒绝配合。而就在办手续的当口,骗子将钱全部取走。李女士怒告银行,却于近日收到二审败诉的结果。
李女士诉称,2009年12月31日上午9时25分左右,她正在上班,手机先后接到自称是深圳市公安局和检察院的电话,对方知道机主叫李女士,并将其的身份证号讲了一遍。随后称其涉及到一个金融诈骗,有人用她的银行账户转走了18万元。为了方便侦查机关对其银行账户的监控,让其配合侦查机关在柜员机上做一系列的操作,以建立一个监控系统。
被吓得六神无主的李女士在对方要求下操作柜员机时使用英文的界面。交易成功后,柜员机吐出了一张交易的凭条。其在返回办公室的途中看了一下凭条,才发现资金是转账的,这才恍然大悟被骗了。
李女士立即报警,民警到场后,和李女士一起到了银行询问对方的账户情况,当时账户内还有李女士汇给对方的46557.82元。但银行人员称要民警办理法律手续才能冻结。过了不久,民警再次到银行询问时,该笔资金已经被转走了。
眼睁睁地看着4万多块钱被骗子转走,李女士认为,银行不作为是导致其损失的主要原因,遂将该银行五山支行告上了天河区法院。
一审:银行不违规
天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银行自身并非是国家的公权力机关,亦负有保障客户资金安全的义务,在公安机关未按相关规定出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时,银行未协助办理冻结银行存款的工作并未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并无过错。李女士的损失是由于他人犯罪行为而导致,要求银行五山支行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强调情况紧急仍败诉
李女士上诉至广州中院,认为相关的法律不能适用紧急情况,否则会错失最好的冻结时机。
广州中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公民和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第二点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冻结银行存款须出具的手续材料进行了明确规定。上述两条规定并不冲突。公安机关首次前往银行时没有出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银行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据此,广州中院于近日判决维持原判。
作者:刘晓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