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最大网络赌博案开庭 庄家受审称我就是好赌
本报讯 (记者朱燕 王贵彬)去年,警方破获的本市最大一起以境外网站为平台的网络赌球案,涉赌金额高达21亿元。
昨日,该案的两名庄家康某和刘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在东城法院受审。
检方指控,去年1月至4月间,27岁的康某在分别担任太阳城赌球网站、金沙赌球网站代理期间,使用代理账号,发展下级代理及参赌会员,并接受投注金额达500余万元。康某涉嫌开设赌场罪。
此外,刘某涉嫌投注金额400万元,被控开设赌场罪。
昨天庭审时,对于指控,康某表示认可,称:“我就是好赌,并不是想从中获取利益。”康某说,他在牌友张某的介绍下参与到太阳城赌球网站,代理和会员之间通过网银,每周结算一次。
康某表示,去年3月,张某给了他一个代理账号。代理账户不能投注,只能监管下级会员的资金流向,“下级会员跟张某结算是通过我从中帮忙介绍”,自己也没有从中提成。
康某的辩护人认为,康某并没主动介绍或者发展会员,应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该案另一被告人刘某,表示认罪。
昨日,法院未当庭宣判此案。
■ 案情回放
涉赌人员遍布21个省份
去年6月,北京市公安局发现,本市存在一个以境外“太阳城”网站为平台的网络赌球团伙,涉案人员涉及全国21个省份,涉赌金额高达21亿元。随后,警方共查获涉案人员120余人,其中9人被批捕,49人被刑拘。
警方介绍,该网站采取股东、总代理、代理、会员等多层级运营模式,进行赌球活动。涉案人员通过类似传销的形式发展下线代理及会员,会员向上级代理缴纳赌资,并获得账号密码,参与网上赌球,网站及代理人员通过对会员下注赌资提取0.5%-0.8%获利。
■ 法条
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另据相关司法解释,开设赌场罪,是指为他人赌博设立、提供场所的行为。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以及以接受电话投注的方式进行赌博,而参与者并不集中在一起的,也属于开设赌场。提供赌场之后,本人是否参与,是否抽取渔利的,不影响本罪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