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猴王孙悟空栩栩如生的银幕形象,是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几代人的心血。然而,享有影片著作权的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却发现,从2008年起,美猴王孙悟空的形象,竟然变成了一品牌童鞋的商标,严重侵犯了自己的知识产权。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将包括珠海天行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内的四家单位告上法庭,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索赔五百余万。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午开庭审理此案。
美猴王有了“新爸爸”
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于1961年拍摄、制作了动画电影片《大闹天宫》,随着影片在国内外的上映,美猴王孙悟空栩栩如生的荧幕形象不仅在海内外引起了轰动,还为中国动画片赢得了众多奖项,该影片取得的成功至今仍为世人所赞叹。
然而,在2008年间,依法拥有《大闹天宫》著作权的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却发现,珠海天行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其域名为
www.wukongland.com的网站上,未经自己许可,擅自使用了《大闹天宫》中孙悟空人物造型及改编自该形象的其他众多变形形象。同时,还截载了《大闹天宫》中部分影片片断于其网站视频上播放,作为侵权所用的宣传资料。该公司更是在网站上公开自封为“新悟空之父”,称其早在2001年就花巨资,买断了《大闹天宫》海外发行权、改编权等涉及该著作权的各项衍生权。
美猴王变身童鞋品牌
事实上,2001年6月18日,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曾与珠海天行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过一份电影放映权授让合同。该合同规定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授予后者《大闹天宫》使用地为全美国的独家电影放映权,期限为2001年8月1日至2006年7月31日。但事后因后者的缘故,该合同未能得到实际履行而终止。
2008年初夏,珠海天行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将《大闹天宫》中孙悟空形象,作为其商标许可,授权珠海市千致鞋业有限公司生产悟空牌童鞋。
同年,由珠海天行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投资设立的珠海悟空服饰有限公司,制作了域名为
www.wukongkids.com的网站,并在该网站上使用了《大闹天宫》中孙悟空形象,大规模推销悟空牌童鞋且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建立授权各种类型的代理商,销售由珠海市千致鞋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标有缘自《大闹天宫》中孙悟空形象的产品。
现上海美影厂仅从珠海悟空服饰有限公司在其网站上的宣传文字了解到,自2008年10月1日起,珠海悟空服饰有限公司已在广东珠海市爱婴岛系列的吉大海天店、拱北金叶店、香洲翠华店等以连锁方式将侵权产品大规模销售。同时,其还在山西省、江苏省、山东省、上海市设有省级总代理,要求省级代理商每年销售不少于五万双以上的悟空牌童鞋。 2010年2月25日,上海美影厂在上海扬派贸易有限公司购得悟空牌童鞋一双。
上海美影厂还发现,上述四家单位还通过各种媒体和网站,在多种展销会、宣传会等大型公开活动中宣传、扩散其侵权行为。
庭审现场
在今天的法庭上,上海美影厂作为原告提出,众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构成了共同侵权的事实,并牟取了巨大的非法暴利。要求众被告立即停止涉案侵权行为,并在涉案侵权行为的地域内,通过媒体向原告公开书面道歉,同时承担因侵权而产生的赔偿费515万元人民币及利息。
由于被告因故未能到庭,法庭将择日开庭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