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车祸首次同命同赔 死三人身份不同一个价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首宗同命同赔案
新快报讯 记者 李海强 通讯员 黄延丽 报道 同一事故中既有城镇人口又有农村人口,死亡赔偿标准该如何划定?新快报记者昨日了解到,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近期审理了首宗同命同赔案,适用同一城镇标准确定死者的死亡赔偿金。
2010年8月14日23时50分许,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李某醉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搭乘罗某、黄某,行经南海区虹岭路狮山镇陈边村路段时,与吴某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李某及罗某当场死亡、黄某受伤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8月20日,交警部门依法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吴某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李某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罗某、黄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死者罗某及其法定继承人均是农村居民,死者罗某发生交通事故前不到一个月才到佛山南海的广东银某铝业有限公司工作,也就是在佛山居住、工作的时间不足一个月,如按照以往的法律规定,罗某的死亡赔偿金只能按农村标准计算。而在同一事故造成死亡的李某、黄某已在佛山市连续居住、工作一年以上,可以按佛山地区的城镇标准计算其死亡赔偿金。事故发生后,死者罗某的父母起诉至法院,要求按城镇标准计算其损失。
南海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死者罗某虽是农村户口且未在城镇连续居住工作满一年,但因其与李某、黄某在同一交通事故中死亡,故根据上述规定,可按相同数额确定其死亡赔偿金。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及案件的实际情况,故对其死亡赔偿金按城镇标准计算的主张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