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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6.6万获刑2年

男子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6.6万获刑2年

由资兴市检察院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的曾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一案,经资兴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法院以行贿罪判处曾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其不正当利益9.8万元,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曾某现年51岁,耒阳市人。2003年至2007年,曾某采取挂靠其他公司资质等手段,在投标承建资兴市通乡(村)公路工程过程中,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以感谢费、辛苦费等名义,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6.6万元。其中,给予资兴市公路管理局原局长戴某(已判刑)现金2万元、原副局长汤某(已判刑)现金1.6万元,给予资兴市交通局原副局长曹某(已判刑)现金2万元、副局长樊某(已判刑)现金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在违规、违章承包公路工程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6.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鉴于其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退缴赃款积极,遂依法作出前述轻判。

作者:黎春燕

(本文来源:正义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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