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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患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问题

职工患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问题

我是2007年开始缴纳五险一金的,2009年4月在单位组织的体检时发现患有高血压心脏病3级(高危)、多囊肾 慢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单位今年可能马上面临改制。改制时我们都要和原单位解除合同。我想请问一下:
1.我的这两种病是不是属于《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范围内的“患病”范围?这个规定在新的劳动合同法颁布后,是否还有效?
2.解除合同时,我除了按照《新的劳动合同法》,每年给付一个月工资外,还有什么其它补助?
3.如果改制后的新单位不用我了,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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