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黑社会”言过其实了
首先,网络诋毁行为的确很严重,但没必要过度扩大其危害。应该承认的是,互联网上的确存在以网络舆论推广为生的公司,并且其发帖数量非常巨大,扫荡范围非常之广。不论去年的“康师傅矿物质水水源门”事件,还是今年的“王老吉添加剂”事件,都说明了其诋毁作用之巨大。其实,网络诋毁并非“新大陆”被央视第一个发现,它早就存在,许多网民也都见识过,其手法也很简单,就跟“贾君鹏,你妈妈喊你回家吃饭”这类帖子被炒作的手法类似。不过,多数网民认为,虽然网络诋毁行为的确很令人讨厌,容易混淆视听,造成一定的误导,但是没必要将其危害过度扩大或妖魔化。毕竟,网民是有一定的判断能力的,就像大家在大街上遇到发小广告的人时,多数人并不会相信,而且我们也并没有把发小广告的人及其小团体称为黑社会。
其次,“网络黑社会”概念不清,无法涵盖网络多种不良行为。也许央视在使用“网络黑社会”一词时,是想引起观众们的注意,或者想吸引观众的眼球,不过这似乎有点“标题党”的味道了。但是,“网络黑社会”一词目前并无清楚的概念。例如,网络上有精心策划的制造“网络红人”的帖子,有刻意吹捧某品牌的帖子,有侵犯隐私权的“人肉搜索”帖子,有诽谤、辱骂个人的帖子,有诋毁商业竞争对手的帖子等等。这其中,至少前两种很难与“黑社会”联系到一起。而侵犯隐私权的“人肉搜索”往往又都是网民自发的。即使是后两种情况,应该说网上的诽谤、辱骂与诋毁和网下的性质并无不同,并不能将有组织的诽谤、辱骂及诋毁就轻易地定性为“黑社会”。
中国并无“黑社会”。有意思的是,记得今年8月份还有一次讨论的主题是“中国有没有黑社会?”。当时的说法是,在中国的官方语言和法律中,没有“黑社会”,只有“黑社会性质组织”。如果这样看,现在中国怎么又突然有了“网络黑社会”了?即使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相关法律界观点也无法将其与网络诋毁完全挂钩。国内有法律界人士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三大行为特征是暴力性、敛财性和腐蚀性,其成员有众多性,内部组织结构具有严密性,且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并具有谋求非法的经济利益和妄图占据一定的势力范围,称霸一方的目的。然而,网络诋毁行为并没有表现出明显的暴力性、腐蚀性及称霸一方等特性。
总之,虽然网络诋毁行为很猖獗,涉嫌不正当竞争,但不至于要上升到“黑社会”这一档。因此,建议央视收回“网络黑社会”一词,而应改用“网络灰色产业链”一词,这样显得更妥当、更贴切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