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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除保全提供的担保必须是本人名下的财产吗

为解除保全提供的担保必须是本人名下的财产吗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过程中,标的额仅为十几万元,却被原告保全了价值100多万元的房屋,被告要求提供财产担保解除已被保全的房屋,却被法官告知必须用被告本人名下的财产!请问这种要求合法吗?
另外,此前被告的朋友曾和被告一起见过法官,表明以被告朋友的房子担保,法官没有任何疑义,但法官要求把房产证抵押在他那儿,等第二天再去办理时,法官就提出要求以被告名下的财产做担保才给解除保全。
如此出尔反尔,令人不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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