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解放军报】披露;海军某潜艇支队的潜艇驶离码头赴某海区实射鱼雷,出港时鱼雷发射管竟被渔民违章设置的养殖网缠住。艇上的解放军官兵心有余悸地说;“真是太危险了!如果潜艇出港后按照计划发射鱼雷,后果不堪设想。”按说潜艇军港必须有专用的航道,任何民用设施不得占用,否则可能酿成艇毁人亡的重大事故。中国的军事禁区戒备森严,想不到“市场化”二三十年后,枪杆子竟然敌不过“钱串子”。
《军事设施保护法》规定,在军事禁区和管理区内,严格禁止设置各类非军事设施。渔船随意进入军港占用航道也为法律所明文禁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是中国特色,煌煌《军事设施保护法》也失去“军法从事”的威慑力。透过该法令颁布20年来的尴尬历程,知道法令废弛的严重程度。
1990年2月23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同年12月30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下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有了法律就依法行事吧,为何多此一举?到了2001年1月12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再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施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律出笼了10年再颁个“办法”?可见真是没办法了。2009年5月17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关于加强军事设施保护工作的意见》。《海军军港管理条例》第二节第37条明确规定:军港港池、航道和锚地区域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设置固定网具、养殖设施或者从事有碍舰艇航行、锚泊安全的活动。第二节第44条规定:不得在港池、航道内游泳、钓鱼、捕捞和养殖。第二节第34条规定:严禁地方船舶进入军港水域观光、游览……从法律到办法到通知到意见,军法自我阉割,潜艇支队只有聘请当地青年做营区外围治安员,劝说违法的民众离开。去年,支队职能部门11次派人走访驻地公安、渔政、海洋等部门,驻地相关部门协助部队处理了20余起在军港附近发生的违法活动。可见是杯水车薪。
国无防不立,民无军不安。军事设施是国家巩固国防、抵御侵略的重要依托,与国家安危、民族命运息息相关,受到国家法律
法规的严格保护。大道理谁不会说?事实上有法不遵,执法不力的痼疾已经从经济、政治领域蔓延到国防,武器装备再先进也有隐忧。